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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二手商品适用七天无情由退货的认定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通讯 2025-03-2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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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二手商品是否适用七天无情由退货制度,应同时审查二手商品本身的性子,以及经营者是否单独取得了消费者的明确赞许。
经营者仅通过商品详情页标注“不支持七天无情由退货”的,不敷以认定得到了消费者的确认。
二手商品是否无缺,应以商品是否因消费者缘故原由而存在明显的代价贬损为判断标准。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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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8日,沈某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在南京某商贸公司经营的店铺内购买二手卡地亚牌戒指1枚,支付价款6100元。
南京某商贸公司在商品快照中流传宣传“该商品不支持七天无情由退货”。
2021年11月21日,沈某某收到该戒指。
2021年11月23日,沈某某通过平台向南京某商贸公司提出无情由退货。
南京某商贸公司在平台留言称,按照双方约定,不支持七天无情由退货。
沈某某认为南京某商贸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柄,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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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裁判】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商品性子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情由退货。
关于案涉商品性子是否不宜退货的问题,案涉商品为二手戒指,适用无情由退货并不会造成商品代价的大幅度贬损或给经营者造成重大丢失,该商品并不因其性子为“二手”而不宜适用无情由退货。
南京某商贸公司并未举证解释该商品不适用无情由退货的正当情由。
关于沈某某是否已在购买时确认此商品不适用无情由退货的问题,南京某商贸公司虽在商品快照中单方标注“该商品不支持七天无情由退货”,但并无证据显示沈某某就上述标注行为进行了“一对一”确认,因此该标注对沈某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沈某某在收到货后七天内哀求南京某商贸公司退货,符合七天内无情由退货的法定条件,南京某商贸公司谢绝退货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遂讯断,南京某商贸公司于讯断生效之日起旬日内返还沈某某货款6100元,沈某某同时将案涉商品返还给南京某商贸公司。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现讯断已生效。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二手商品网络交易中经营者是否可通过约定办法打消适用“七天内无情由退货”。

1.二手商品本身的性子是否“不宜退货”。
关于“不宜退货”的商品,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只是进行了部分列举,包括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打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四类,但并未进行明确阐明或完全分类。
结合不适用无情由退货的法定商品类型来看,如果许可消费者就定作商品、鲜活易腐商品等前述四类商品无情由退货,商品将难以再次***,从而使经营者承受重大丢失。
在约定不适用无情由退货的环境中,判断“根据商品性子”不宜退货时,也应该以此为标准。
因此,在认定二手商品是否“不宜退货”时,应该结合二手商品的性子,以无情由退货是否会给经营者造成重大丢失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南京某商贸公司仅以商品是“二手”为由,主见“不宜退货”,但案涉商品为二手戒指,该公司并未阐述该二手戒指本身的性子“不宜退货”的正当情由,也未举证证明如适用无情由退货给其造成一定丢失的程度。

2.消费者在购买时是否确认二手商品不适用无情由退货。
消费者权柄保护法及干系法律阐明对付“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办法并未明确规定。
无情由退货系法律授予非现场购物消费者的特有权利,属于消费者的一项主要权利。
经营者在约定不适用无情由退货时,应该以“一对一”昭示的办法得到消费者的“单独”确认。
本案中,南京某商贸公司仅通过商品详情页概括式流传宣传“该商品不支持七天无情由退货”,并不敷以认定取得消费者的明确确认。
除了“一对一”昭示外,经营者还应该在商品发卖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或通过谈天工具与消费者协商,得到消费者的单独、明确赞许。

3.二手商品是否无缺。
在一手商品交易中,常日以“不影响二次发卖”为商品无缺的判断标准。
与一手商品比较,二手商品本身不具有未拆封、未利用、无损耗等特色。
因此,二手商品是否无缺的判断难度每每高于一手商品。
也正是基于此,大多数二手商品经营者以无法判断返还的商品是否无缺或二手商品影响二次发卖为由,谢绝消费者无情由退货。
但是,二手商品交易本身系二次发卖行为,以退回的二手商品“影响二次发卖”为由主见二手商品不适用无情由退货的不雅观点显然站不住脚。
二手商品是否无缺,须要对消费者退还的商品与经营者发出的商品进行比较,判断消费者退还的商品与经营者发出的商品是否存在数量的减少、质量的减损或功能的损耗。
只要不是因消费者的缘故原由而造成退还的二手商品代价明显贬损的,均应认定为“商品无缺”。

当前二手商品网络交易中,很多经营者每每一律将二手商品打上“该商品不支持七天无情由退货”的标签,以此打消消费者就二手商品享有的无情由退货权利,该行为不仅危害消费者的合法权柄,同时也不利于建立规范有序的二手商品交易秩序。
当电子商务平台内二手商品交易的双方符合消费者与经营者身份时,应该严格按照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的规定,落实七天无情由退货制度,保障消费者的反悔权,同时促进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康健有序发展。

本案编号:(2022)浙0192民初922号

案例编写人:杭州互联网法院 熊俊丽

来源: 公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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