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东方IC
王某平日有喜好看电子书的习气,在搜集电子书的过程中,他创造网络上不少人有“求资源”的需求。想到自己这些年积累了不少电子书资源,王某“灵光乍现”,想到可以搭建一个平台,把这些电子资源低价转卖赢利。2019年7月,在和妻子吴某商量后,两人开始运转起贩卖电子书的“奇迹”。
为了扩充自己的书本库,王某通过购买、网络***等路子网络大批电子书,后通过搭建本地资源数据库,将手中的电子书全部存储在搭建的做事器平台上,并开设了专门贩卖电子书本资源的网店,妻子吴某则卖力网店的日常经营。

网店实施会员制发卖模式,即客户可选择不同价位购买成为一年、三年、五年会员等,充值后就能无限量阅读王某储存在做事器上的盗版电子书,其价格比较在正版阅读平台上付费阅读的价格便宜不少,因此,充值会员的顾客也是相继而来。
为方便网店管理,王某还建立了电子书检索数据库,客户下单后,只要添加王某供应的微信AI机器人为好友,检索想要的电子书对应编号,将编号发送给微信AI机器人,就能收到相对应的电子书文件。
王某、吴某夫妇的买卖做得火热,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22年8月,公安在事情中创造本案线索并将两人抓获归案。截至案发,王某、吴某二人共通过发卖侵权电子书本造孽获利16万余元。
2023年11月,上海市金山区审查院依法以陵犯著作权罪对王某、吴某二人提起公诉。审查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吴某未经著作权人容许,通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传播其笔墨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应该以陵犯著作权罪深究其刑事任务。法院经审理,采纳审查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讯断。
审查官说法:
著作作品凝聚了创作者的心血与汗水,是聪慧的结晶。陵犯著作权不仅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不尊重,更毁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容许,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大众年夜众传播其笔墨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打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构成陵犯著作权罪。
审查官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尤其要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如果发卖的是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或牌号权、专利权的作品、产品,必须得到权利人的容许,若擅自进行复制、发卖,很可能侵权乃至构成犯罪。
新民 屠瑜 通讯员 徐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