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安机关对温某某等人在网上发卖造孽印制的书本的行为予以备案侦查。经由侦查创造,从2018年7月开始,邹某某在惠阳区新圩镇长布村落经营一家书籍加工厂,并雇佣胡某、曾某某、罗某某造孽复制书本。
温某某于2018年8月份开始从网上购买正版书本交由邹某某进行盗版复制后到网上发卖。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2月13日,邹某某的加工厂制售盗版书本21203本,发卖金额298950.1元。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9月5日,温某某共在某电商平台上发卖盗版书本金额合计324628.9元。
2020年7月9日,惠阳区法院以陵犯著作权罪判处温某某等5人7个月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加罚金。温某某与邹某某不服讯断提起上诉,惠州市公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

惠阳区公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讯断,判处邹某某犯陵犯著作权罪,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有期徒刑5年2个月,惩罚金4万元;温某某犯陵犯著作权罪,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惩罚金1万5千元;胡某犯陵犯著作权罪,判有期徒刑7个月,惩罚金5千元;曾某某犯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惩罚金5千元;罗某某犯陵犯著作权罪,判有期徒刑7个月并惩罚金5千元。
来源:广东省“扫黄打非”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