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条约,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条约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等办法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电子署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条约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利用或者不该用电子署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利用电子署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由于其采取电子署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因此,条约形式正规、签署流程严谨的电子借字,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二、在诉讼过程中的法律效力如何?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五)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借字属于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但需把稳:第一,电子借字能够有效反响借款事实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第二,担保电子借字自形成之日起,内容完全、未被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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