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装置式建筑高质量发展,合理确定装置式建筑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结合我省装置式建筑履行情形,现对《福建省装置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FJYD-103-2017)(下称《装置式建筑定额》)的部分计价规定予以调度(详见附件)。有关事变关照如下:
一、各地结合本地区预制混凝土部件、构件(下称预制构件)生产、供应能力以及市场发展实际,稳步推进预制构件采守信息价格计价办法,发布梁板等水平预制构件综合价格信息。
(一)预制构件综合价格信息应为出厂时合格产品的价格,并注明混凝土强度等级、钢筋含量、预埋套筒。

(二)已发布水平预制构件综合价格信息的,体例施工图预算、招标掌握价时,《装置式建筑定额》的相应预制构件安装定额中的预制构件单价按综合价格信息计价,不再实行《装置式建筑定额》中预制构件制作工程定额子目。
(三)预制构件运输用度按《装置式建筑定额》规定另行打算。
二、本关照自2024年1月1日起履行,各地已有干系规定的,从其规定。2024年1月1日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条约(或工程总承包条约)的,按其约定实行。
附件:《福建省装置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调度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培植厅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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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筑〔2023〕23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