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此前王女士在某平台上看到一家拍照公司推出的一项拍照套餐做事,该拍照套餐做事页面上还写着“过期退、随时退”的字样,王女士以为很划算,急速下单。下单后,该拍照公司就有专人与王女士对接,这位事情职员见告王女士,只有核销了购买的卡券,才能预约拍摄韶光,于是王女士当即核销了卡券,并预约了拍摄韶光,店家还给了王女士一份电子条约。但后续,王女士因故没有到店拍摄。王女士哀求该拍照公司全额退款,拍照公司却表示要扣除50%的违约金。
区消保委参与后理解到,商家的“过期退、随时退”只限于核销卡券之前。根据《民法典》491条,王女士下单与商家预约了韶光,表示她与商家的买卖条约已经生效,加上在王女士预约确当天,商家也安排了事情职员,王女士没有如约到店拍摄给商家造成了丢失,违约方要承担违约任务。经由区消保委折衷,商家表示可以扣除30%的违约金退款,王女士认可了该调度方案。
区消保委表示,商家要诚信经营,消费者也要按时如约。虽然在本案中,电子条约没有署名,但是消费者已经主动核销了卡券,这解释双方的买卖条约已经生效,违约的一方确需承担违约任务。

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条约是市场交易的根本,一份公正合理、条款清晰的条约,可以有效保障条约当事人的合法权柄。消费者在与商家签订条约时,要把稳条约的主要条款,如果有异议,一定要及时提出,并与商家协商改正。
:顾俪
通讯员:张旭
图片:网络
编辑:顾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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