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基本情形
企业(个人)名称:长春市明威物流中央
法定代表人:李明

住所:经济开拓区合肥路六合一方B区19幢103号房
品牌:中通
二、案由
擅自利用智能快件箱、快递做事站等办法投递快件
三、紧张事实
擅自利用智能快件箱、快递做事站等办法投递快件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54条第8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用户赞许擅自利用智能快件箱、快递做事站等办法投递快件的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8条第5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赞许,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做事站等快递末端做事举动步伐。
四、行政惩罚内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子、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处以警告的行政惩罚
五、责令改正的详细哀求
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督匆匆从业职员严格按照《快递做事》标准投递快件。
承办单位:长春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7月15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