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年仅14岁的学生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形下,私自拿着钱前往位于同安祥平街道阳翟社区的某电子通讯经营部购买一台价格为1100元的手机。家长创造孩子未经其赞许购买手机,立即与所购经营部联系哀求退货退款,经营部竟谢绝处理,认为不合理,该家长遂投诉至祥平市场监督管理所。
调度过程中,商家认为买手机是学生志愿行为,商店明码标价,无质量问题及敲诈行为,且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店家在出售手机时,必须审查购买者的身份和年事,以是只要出钱买,无论老人小孩都会卖的。
据悉,根据我国干系法律,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具有完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购买贵重商品时,必须要有监护人陪同。据此,由于该起轇轕消费者是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达成的买卖条约,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末了,经由祥平市场监督管理所事情职员组织的多次电话调度与现场调度,商家意识到将手机卖给未成年人的行为欠妥,赞许退款700元,双方达成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