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天下网商 陶旺波
27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情由退货履行办法(搜聚见地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搜聚见地。这是继2014年《消费者权柄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履行以来,首次对网购无情由退货条款进行调度。
比拟以往规定创造,《办法》对网购无情由退货的范围、商品无缺的标准等争议较大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但商家们对此普遍反应平平,认为《办法》对大多数商家现行的退货规则影响不大。

新增三类商品不适用无情由退货
《办法》规定,网络商品发卖者应该履行七日无情由退货责任。选择无情由退货的消费者应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发出退货关照。网络商品发卖者应该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理解到,《办法》最受关注的内容是不适用网购无情由退换货的规则调度,根据搜聚见地稿,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的包括:
消费者定做的商品;
鲜活易腐的商品;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打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期刊等。
此外,下列性子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定:
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子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康健的商品;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代价贬损较大的商品;
发卖时已昭示的附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个中前面4条与2014年3月15日开始履行的新《消法》内容同等,而后面三条规定则是对《消法》中不明确条款的补充。
其余,2016年2月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情由退货指引》搜聚见地稿,曾提出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包括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商品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这些内容在新的搜聚见地稿中被删除。
在网购无情由退货的详细操作上,《办法》还规定,消费者退货时应该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予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哀求消费者按市场价支付赠品价款。
值得把稳的是,以往有些商家在处理含优惠券、代金券和积分的购物退货时,会规定不退回相应的券和积分,如今新《办法》明确规定,消费者采取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货款的,网络商品发卖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该以相应形式返还。
明确争议,现行退货规则无需大改
《办法》搜聚见地稿公布后,许多商家对《天下网商》表示,影响并不大。据理解,受《办法》影响会调度无情由退货规则的商家非常少。
从一家大型零食商家理解到,实在行10天无情由退货已近三年,即便是已拆封或试吃过的零食,大概可无情由退货,由商家自己来承担相应的丢失,目前也不会由于《办法》而改变无情由退货的规则。商家也见告,零食的无情由退货率较低,因此这类无情由退货在可接管的范围内。
比较之下,退货率较高的服装品类则另有不同的规定。一位亵服卖家就对《天下网商》表示,除了内裤不能在拆封后无情由退货,其它则只需知足不影响二次发卖的条件即可退货。根据《办法》,这一退货规则也完备合规。
其余,苏宁易购、京东等险些所有电商平台虽对电脑、手机类产品履行7日无情由退货规定,但都在电脑、手机等产品的售后细则中规定,如无质量问题,拆封或利用过的产品不能退换货。以往这一规定在消费者中有较大争议,被认为疑似霸王条款,而《办法》明确规定,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代价贬损较大的商品,不再适用7天无情由退货。
对此,浙江金道状师事务所张延来状师对《天下网商》表示,电子产品属于激活或试用后代价贬损较大的商品,《办法》如果履行,电商平台的这一规定完备合法。
针对消费者购买的电子产品,涌现外不雅观瑕疵或者功能毛病退货难,张延来建议该当适用有情由退货,而不是无情由退货条款。
也便是说,《办法》明确了电子产品退货只适用于两类情形,一是没有拆封的商品,二是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退货产品恢复原貌可做全新品发卖
《办法》还明确了二次发卖的原则:对能够完备规复到初始发卖状态的无情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发卖;对不能够完备规复到初始状态的无情由退货商品而再次发卖的,应该通过显著的办法将商品的实际情形明确标注。
各个电商平台对二次发卖的处理不尽相同,对付具备二次发卖条件的商品,大部分电商还是会选择直接发卖,并无任何奉告。
也有少数电商会另行处理,例如亚马逊将退换货收回之后,会导入一个新的发卖通道,该通道明确注明商品包含客户退回的、不再以正品发卖但功能正常的商品,并按照商品情形划分为近似新品、成色很好、成色好、尚可接管4个等级,给予消费者不同幅度的优惠。
很多消费者对自己买到“二手产品”非常不满,认为这种不透明的二次发卖有损消费者的知情权,哀求商家在进行二次发卖时,明确解释商品退回的情形。
张延来认为,法律中的消费者知情权,是指对产品功能、用场、产地、质料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实际利用等内容的知情,是否二次发卖并不属于知情权内容。而且无情由退换货的哀求便是不影响二次发卖,以是商家不奉告二次发卖的情形,并不违规,这完备是商家自己的权利。
(编辑 / 吴思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