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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万广西桂林荔波食物有限公司采购3袋不合格原料粥米被罚

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通讯 2025-01-2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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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行政惩罚决定书(桂林市)市监惩罚〔2023〕581号,信息显示,广西桂林荔波食品有限公司因采购3袋不合格质料粥米被罚款1万元。
惩罚信息如下:

当事人:广西桂林荔波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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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业务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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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2023年8月31日本局司法职员对广西桂林荔波食品有限公司开展食品生产监督检讨,现场创造质料库有一批质料粥米(规格:25KG/袋,生产企业:洪湖市宏林粮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湖北省洪湖市曹市马路特1号,进货单价:85元/袋)共3袋,该批质料无生产日期。
司法职员现场对上述质料粥米履行原地查封的行政逼迫方法,并当场投递《履行行政逼迫方法决定书》。

广西桂林荔波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质料的行为,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干系规定。
2023年8月31日,本局依法对其进行备案。

2023年9月14日,本局司法职员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质料一案进行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

经查,广西桂林荔波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上述质料粥米,其包装未标示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干系规定,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不得采购或者利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质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干系产品”之规定。
当事人采购的涉案食品质料粥米共计3袋(规格:25KG/袋),进货单价85元/袋,货值金额共计255元。
因该批质料并未利用,未产生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紧张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供应的《业务执照》、《食品生产容许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法定代表人和全权委托代理人***的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具有合法授权委托资格。

2.《现场笔录》、《讯问笔录》、《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1)》、《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逼迫方法决定书》、《投递回证》各一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现场司法情形和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形。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供应人署名或盖章认可。

2023年11月9日本局下发并投递《行政惩罚奉告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质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质料的行为,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质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敷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容许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利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质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干系产品。
”之规定处理。

本案中,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质料粥米货值金额为255元,并且未产生违法所得,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惩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惩罚:

1.没收违法食品(质料粥米3袋);

2.处以罚款公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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