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理解“三无”产品吗?你认为产品标识该当包含哪些信息?你认为没有中文标签是否违法?本视频将解答前几期的套娃问题。
·1、“三无”。在法律中并没有“三无”的观点,常日指的是没有生产日期、合格证、中文厂家地址等信息。由于缺少产品信息,产品的来源无法确定,不仅质量无法得到保障,而且在发生危险时,由于没有厂家,无法得到赔偿。因此,国家对产品的干系标识有严格的规定。
·2、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了产品标识的五点哀求:

→1、合格证、中文品名、厂名、地址;
→3、根据产品特点,中文产品规格、等级、身分含量、
→4、有期限利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利用日期;
→5、易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解释。
该条不仅哀求了产品所必须的标识,还哀求标识应以中文进行标明。
因此,对付没有合格证等“三无”产品、无中文标签的产品等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属于不合格产品。
根据该法第33条和第36条,发卖者应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发卖者发卖“三无”等产品将被视为将不合格产品作为合格产品发卖,这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柄行为惩罚办法》第5条第7项规定的敲诈行为。
根据《消法》第55条规定,可退还一赔三,起赔金额为500元。
其余,《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因此,日常市场上发卖的蔬菜、鱼肉、散装花生、瓜子等也符合法律哀求。
此外,外洋购保税区或外洋直邮发货属于个人从外洋(合保税区)直购(公司),不属于《质量法》中的境内生产发卖活动,因此不受该法统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了干系规定。
至于代购,由于代购者本身没有发卖证照容许等,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涉案金额较大,则涉嫌造孽经营罪和走私罪,其代购产品也属于造孽品。
因此,你还知道哪些没有标识的情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