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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人在收集投保(电子保单)中实施提示说明义务的审查标准

中建东方装饰通讯 2025-01-1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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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南通市通州区公民法院认为:王某林进入保险公司通过短信办法发送至手机上的网页链接进行在线投保操作,后保险公司将干系文件(投保单、保险费率浮动奉告单、免责事变解释书所附投保人声明等)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入保险系统。
诉讼中,保险公司通过保险系统中将上述文件打印并作为证据提交,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署名法》第五条的规定,应视为证据原件,具有证明效力。

二审南通市中级公民法院认为:本案保险关系系通过网络投保办法确立,保险公司供应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变解释书》已经列明驾驶人饮酒驾驶为保险人免责事变。
保险公司能否依据免责条款不承担赔偿任务,取决于其是否尽到了对免责事变的提示、解释责任。
综合自保险系统中打印出的事件车辆商业三者险投保单、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奉告单上的投保人“王某林”具名、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变解释书所附投保人声明上人为书写的“保险人已明确解释免除保险人任务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王某林”字样,以及王某林手持身份证照片一张,相互印证,证明投保人王某林在网络投保过程中,能够阅读到干系任务免除条款的观点、内容及法律后果,并通过电子署名的办法确认接管条款,明确保险人已予以明确解释,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通过网页的形式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责任,干系免责条款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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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雅观点:电子保单虽方便快捷,但因缺少面对面签约的互换过程,保险人在网络环境下履行提示、解释责任的办法和程度必定有所不同。
在网络投保过程中,保险人常日以链接形式展示其保险条款与免责解释,法院审查和剖断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解释责任,应考虑以下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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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一是,保险人设置主动弹出界面展示保险条款全文,并将浏览保险条款全文尤其是免责条款作为投保必经流程,以及界面勾留必要阅读韶光。

二是,保险人在免责条款页面上显示“本人已详细阅读投保须知和保险条款,对各项保险任务和除外任务均已理解并赞许”的内容供投保人阅读,投保人点击(勾选)“赞许”后才能进入下一步。

三是,保险人在网页上对免责条款格式进行设置,调度字体大小、进行加粗等办法引起投保人的把稳。

四 ,保险人利用视频、音频等网络技能,以普通易懂的措辞、生动活泼的形式讲解专业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

五是,保险人供应智能语音在线实时辅导或人工热线电话,投保人除了阅读网页外,还可选择与客服实时互换,在充分理解保单内容后进行投保决策。

案例及法官不雅观点来源于:国家法官学院最高公民法院法律案例研究院编著的《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道路交通轇轕》,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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