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因分外缘故原由,无法到庭审现场出庭该怎么办呢?日前,苏州昆山法院在审理一起产品任务轇轕案件时,就通过手机微信视频传输的办法得到了证人证言,这在江苏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庭审现场,原被告与法官一起通过手机视频对伤者本人进行讯问,理解事件发生经由。去年7月,原告张某在某批发部购买了两根安全带,一个月后,工人王某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因安全带断裂而摔落,造成重伤须卧床静养。随后,张某将安全带的发卖者和生产者起诉到法院。法官在查勘事件现场后,认为伤者王某对付案情的陈述有着重要的浸染,然而王某当时正在东北老家休养,无法到庭审现场出庭作证。
苏州昆山法院千灯法庭法官胡小娟认为,如果证人由于康健缘故原由不能出庭作证,或者是由于交通缘故原由不能出庭作证,路途迢遥不能出庭作证,还有自然磨难,不可抗力等其他正当情由,可以不出庭作证的,都可以采纳书面证言,或者是视听传输办法÷视频资料的办法,这个是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

法庭在庭审现场通过手机微信视频传输的办法得到了证人王某的证言。终极,法庭讯断由被告某批发部承担30%的任务,赔偿原告张某27000余元丢失。
法官认为,此举为当事人和证人节省了人力物力成本,有助于法官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及时作出公正公道的讯断,这种办法也得到了原被告的认同。
据理解,2015年2月,最高公民法院发布了一份法律阐明,网上谈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署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因此,法官提醒诉讼当事人,应该看重搜集电子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