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什么是电子商业汇票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吗?
拒付证明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旨在向被追索人证明该汇票未得到付款的事实。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该以不得到承兑人付款为条件,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被拒付或无法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时,才能向其前手追索。因此,追索人行使追索权时,应该供应拒付证明,以证明其确实已依法提示付款但被谢绝或因法定缘故原由无法提示付款确实享有合法的追索权,有权要求被追索人履行责任。《中华公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该供应被谢绝承兑或者被谢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谢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谢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情由书。”可见,谢绝证明或退票情由书是拒付追索的形式要件。《中华公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了由公民法院、行政主管部门或医院等出具的文件是非拒付追索的形式要件。本条遵照票据法的精神,规定了电子商业汇票追索人追索时,必须供应拒付证明,拒付证明是电子商业汇票追索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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