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有关规定,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变的公告》,明确电子烟征税有关事变自11月1日起,《中华公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公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增加电子烟干系内容。
根据规定,乘客进境可免税携带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发卖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来回港澳地区的乘客可免税携带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发卖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3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6ml。短期内多次来往乘客可免税携带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发卖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1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2ml。
超出以上规定数量或容量,但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予以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全额征税。乘客带进征税的电子烟数量容量,限定在免税限量之内。

据理解,乘客免税携带进境电子烟的总值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其他烟草制品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实行,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
须要把稳的是,不满16周岁的乘客禁止携带电子烟进境。同时,没有标识烟液容量的电子烟禁止携带进境。
此外,通过邮件快件个人物品进境的电子烟按照现行海关总署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实行。
文/北京青年报 张钦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