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电动自行车及其干系产品生产、发卖和维修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电动自行车及其干系产品生产、发卖和维修单位知法遵法意识,落实主体任务,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掩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公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逼迫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干系规定,现将有关哀求奉告如下,请各单位负责阅知实行。
一、依法取得业务执照,业务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应与实际经营活动相同等。

二、严禁生产、发卖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干系产品。
三、严禁生产、发卖不符合国家逼迫性产品认证同等性哀求的电动自行车。
四、严禁维改动换不符合标准的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干系产品。
五、发卖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责任,验明产品合格证明、逼迫性产品认证和其他标识等信息,并建立进货和发卖台账;生产者、发卖者、维修者应建立废旧蓄电池回收台账。
六、电动自行车发卖者应该在发卖场所能干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逼迫性国家标准并得到逼迫性产品认证的干系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发卖的,应该在表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干系信息。
七、严禁下列违法行为:
1.严禁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电源掌握线路、掌握器、转把等装置;
2.严禁改装或加装后座、后靠背、后尾箱、后防护板、电池组盒等组件;
3.严禁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形状构造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4.严禁其他变动电动自行车技能参数、影响电动自行车通畅安全的拼装、改装、加装行为。
八、违法违规发卖非标、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其干系产品,造孽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依法承担法律任务。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
欢迎社会各界加强监督
若创造干系违法行为
请保存好证据
并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拟 稿:李 君 葛年强 杨 杰
审 核:王义春 成 邦 钱叶满
发 布:程燕妮
设 计:李 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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