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智能家居 » 若何搞妥隐私权轇轕案件

若何搞妥隐私权轇轕案件

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通讯 2025-01-14 0

扫一扫用手机浏览

文章目录 [+]

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殊专题,约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嘉定区公民法院嘉北公民法庭副庭长、一级法官——纪学鹏为我们讲解如何办好隐私权轇轕案件。

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经历三个阶段:通过名誉权保护隐私权,对隐私权进行独立保护并通过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独立保护。
据统计,上海法院早期受理的隐私权轇轕案件大多是由于安装摄像头引发的轇轕;2021年之后,隐私权轇轕案件中涌现了公司对员工信息的管理、代消费者操作团购事宜等浩瀚新类型案件,并且新类型案件数量占比已经超过三分之一。
随着人工智能、云打算、社交网站等新技能运用的逐渐遍及,新类型隐私正在逐步引发关注谈论,如何妥善保护隐私权已成为民法领域热议的问题。
本文重点谈论隐私权轇轕中,人格官僚求权的部分。

若何搞妥隐私权轇轕案件 若何搞妥隐私权轇轕案件 智能家居

01

若何搞妥隐私权轇轕案件 若何搞妥隐私权轇轕案件 智能家居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隐私权轇轕案件的审理原则

笔者认为,审理隐私权轇轕案件,应该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一、人格权柄较财产权柄优先保护

人格权是民本家儿体最基本、最主要的权利,隐私权则属于一项详细的人格权。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凸显人格权柄优先保护是公民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应作出的代价选择。
详细行为造成的危害可能同时导致人格权柄和财产权柄受损,但对人格权柄的保护不以财产权柄受损为条件。
如果行为已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或者存在侵害的危险,即便未造成财产权柄受损,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差错及造成危害大小,权利人均可行使人格官僚求权。

二、个人权柄与公共利益平衡保护

个人权柄与公共利益两者之间的平衡保护,每每映射于隐私权轇轕案件的审理之中,常表现为隐私权柄与他人的表达自由、知情权等权利的冲突。
当涉及公共利益时,对隐私的保护范围及程度将受到限定。
但在个案中,公共利益不应仅是一个抽象观点,而应结合韶光、地点、发生背景等具象化,并与特定的隐私权柄比较较,两者之间的平衡保护每每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

三、隐私与个人信息区分保护

如前所述,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经历了三个阶段。
个中将隐私权从名誉权中独立出来进行保护较早,对二者的区分保护较为成熟。
随着时期的发展,对个人信息权柄保护的主要性日益凸显,《民法典》对隐私与个人信息的保护分别设置了法律条款,此后更是为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
法律实践中,应该结合详细场景对权利人主见的客体归属于隐私或个人信息进行准确定位,再行适用恰当的法律规定。

02

隐私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隐私的认定及侵害隐私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将隐私定义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进一步界定了“私密性”的哀求,并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的范畴。
私人生活安宁是指自然人的生活安定和宁静的权利,包括日常生活安宁、住宅安宁、通信安宁等。

电话骚扰是侵害私人生活安宁的范例行为,例如在孙某某与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等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轇轕案(最高公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公民法院贯彻履行民法典范例案例之九)中,公民法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利用被告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供应的移动通信号码,并向其支付用度,故原、被告之间存在电信服务条约关系。
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在孙某某多次明确表示不接管电话推销业务后,仍连续向孙某某进行电话推销,其行为构成对孙某某隐私权的陵犯。

私密空间是指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既包括个人空间如住宅,也包括合法支配的公共空间如公共卫生间、医疗机构的检讨室,还包括其他私人空间如女士的手包等。
随着时期的发展,私密空间还扩展及于电子空间等虚拟空间,比如侵入权利人邮箱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对权利人私密空间的陵犯。

私密活动是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包括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两性生活等。

私密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应该知足识别性,即可以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
在此根本上,与一样平常个人信息相区分,私密信息应该具备隐私利益,如不为他人知晓(私密性),与公共利益、他人利益无关(私人性)等。

有不雅观点认为,隐私一旦被合法表露就不再是隐私,只能通过个人信息或其他路子保护。
笔者认为,隐私的公开具有相对性,即便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除了特定主体外,对社会"大众而言仍旧是秘密的,具有隐私利益。
常见如病人向年夜夫公开自己的病情,他人对此并不知晓,如果病人病情被违法公开,也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二、差错

差错是指行为人对侵权行为或者危害后果的发生,主不雅观上具备可训斥性。
差错一样平常分为故意和过失落。
常日认为,故意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较之过失落的主不雅观恶性更大,在任务后果比如精神危害赔偿的数额上,应该承担比基于过失落侵害他人隐私权更重的任务。

须要把稳的是,人格官僚求权具有保全、预防的功能。
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妨碍或者存在侵害的危险,即便行为人不存在差错,权利人也可以行使停滞侵害、打消妨碍、肃清危险等人格官僚求权。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在隐私权轇轕中,这种因果关系常日较为随意马虎判断,侵害隐私的行为与隐私危害事实之间每每存在较为明显的直接关联,行为直接导致后果事实的涌现。

03

常见抗辩事由

一、诉讼时效

权利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可行使人格官僚求权与侵权危害赔偿要求权,两种要求权适用不同的诉讼时效规则,这也是对人格权柄、财产权柄区分保护的一种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权利人行使人格官僚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定,可以随时哀求行为人停滞侵害、打消妨碍、肃清危险、肃清影响、规复名誉、赔罪道歉。
至于危害赔偿要求权则受到诉讼时效限定,适用一样平常诉讼时效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隐私权受到侵害以及行为人之日起三年。

二、权利人明确赞许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赞许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履行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这是权利人明确赞许抗辩的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权利人的明确赞许每每与行为人的明确奉告是相对应的,即行为人对权利人干系隐私利用的目的、范围、办法等的奉告是详细明确的,权利人基于行为人的奉告作出赞许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人对隐私的利用未超出权利人赞许的范围和限度。
除此之外,对权利人赞许的意思表示的审查,还应该把稳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敲诈、胁迫、趁人之危等可撤销环境,以及权利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逼迫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可能导致赞许无效的法定环境。

在蔡某诉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条约轇轕案(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171号)中,公民法院认为,上海某电商公司作为某电商平台的实际运营主体,为掩护电商平台正常交易秩序,在确保相对人知情权并取得其赞许后,可以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依法网络、处理履行条约必需的干系交易信息和个人信息,这也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关于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
上海某电商公司用以支持其“合理疑惑”的信息来源,即收货人、收货手机号、收货地址、购买商品和数量,以及下单IP、设备号等信息,并未超出条约履行目的及必要范畴,事先也已在协议中明确奉告,蔡某通过点击赞许的形式在线签署该协议后注册成功,应视为已知晓并赞许协议内容。
平台将此信息作为合理疑惑用户为非普通消费者的依据,该合理疑惑的依据来源合法。
本案对个人信息保护轇轕中,权利人明确赞许抗辩审查的办法方法,对包含隐私权在内的人格权轇轕案件也是适用的。

三、新闻宣布舆论监督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为公共利益履行新闻宣布、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利用民本家儿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利用不合理侵害民本家儿体人格权的,应该依法承担民事任务。
在隐私权轇轕中,常见于不当采访行为侵扰权利人私人安宁,或是宣布内容陵犯权利人隐私权。

对新闻宣布、舆论监督合理性、必要性的审查,重点包括:

1. 新闻宣布对私人事实的表露,应限于为公共利益宣布所必需;

2. 舆论监督的目的是为公共利益,应该是合理的批评和建议,不得借舆论监督之名行恶意中伤或是不正当竞争之实。

互联网背景下,浩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大V、自媒体在网络平台上不断发声。
然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大V、自媒体在网络发布的辞吐也应受舆论监督合理性、必要性的约束。

在施某某、张某某、桂某某诉徐某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轇轕案(最高公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公民法院认为徐某对干系照片进行了模糊处理,没有暴露受害儿童真实脸庞,其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戳穿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在其微博中揭橥未成年人受侵害信息,所发微博的内容与客不雅观事实基本同等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该网络举报行为不构成侵权。

而在李某某诉魏某、某网络技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任务轇轕案(公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编号2023-14-2-369-001)中,公民法院认为,公众对付社会上发生的不当行为均有权揭橥辞吐进行批评,但这种批评应该有一定限度,特殊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时,应该把未成年人权柄放在首位。
公民法院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权时,须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办理干系抵牾冲突的基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业、影响范围、差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办法、后果等成分进行剖断。
虽然本案行为人主不雅观动机是为了掩护未成年人合法权柄,但其发布的视频涉及未成年人的肖像及隐私,缺少必要性,给未成年人造成了危害,其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上述两案较为清晰地区分了舆论监督中涉及权利人的肖像、隐私等人格权柄时,合理性、必要性的边界。

四、"大众人物的权利限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康健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任务,应该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差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办法、后果等成分。
公众人物权利限缩抗辩便是该条规定中受害人职业、影响范围考虑成分的主要表示。
一样平常认为,"大众年夜世人物如文体明星等,他们具有较高的社会有名度、影响力,并因此得到了更多的社会利益,相较于普通人的隐私权保护,"大众年夜世人物应该具有更高的容忍责任,隐私权的保护受到适当的限定。

"大众年夜世人物权利限缩抗辩详细适用时,应该考虑以下成分:

➤ 一是抗辩紧张适用于公众年夜世人物与其职业干系联的私密信息,但是对付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为他人所知的私人生活、私人空间和其他私密信息,公众年夜世人物和普通人一样,受到法律保护;

➤ 二是文体明星等"大众年夜世人物对"大众年夜众的行为及社会代价不雅观的形成具有勾引浸染,公众对其行为有知情利益,对付涉及道德评判等方面的隐私需忍受较高程度的公开;

➤ 三是因某一特定公共事宜成为舆论热点的公众年夜世人物,其隐私权的限缩仅限于所涉及的公共事宜范围内,不宜不当扩大。

例如,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公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某与某银行名誉权、隐私权轇轕案件中,公民法院认为,李某某虽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范围较普通公众年夜众虽有一定限缩,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其仍享有保持私人安宁、可自主决定是否向他人表露其个人信息的权利。
李某某的贷款信息与公民个人的财务状况有关,该信息的透露会对公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的滋扰,应归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五、正当行使权益

正当行使权益抗辩是指,行为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正当行使法律授予的权益,可依法免除任务。
其法律依据来源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常见的环境如诉讼参与人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进行陈述、答辩、举证与质证、辩论等,不具有违法性,纵然干系内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不构成对对方当事人隐私权的陵犯。

在吴某诉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某状师事务所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轇轕一案(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138号)中,公民法院认为视频网络平台经营者网络的用户登录、不雅观影记录信息属于用户个人信息,其经注册用户赞许的网络行为并非侵权行为。
平台经营者在利用该信息的过程中,应该遵照正当、必要、诚信原则。
平台经营者在与注册用户的诉讼过程中,为证明其主见向公民法院递交用户的上述信息,并基于诚信原则进行了一定提醒且未造成其他后果的,不构成侵权。

04

范例隐私权轇轕

一、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引发的轇轕

先看两个案例:

黄某诉邵某隐私权轇轕一案(公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编号2023-07-2-008-001)中,公民法院认为在私有空间安装具有对外拍摄、存储功能的设备,能够拍摄到他人住宅等私密空间或私密活动的,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行为人以相邻关系负有容忍责任抗辩的,应平衡考虑隐私权受损程度与安装设备所掩护的权柄之间的关系。
经审查非必要安装的,公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哀求拆除设备的,公民法院应予答应。

范某某诉陈某某侵权任务轇轕一案(载于《公民法院案例选》2022年第3辑)中,公民法院认为公民在公共区域活动本身具有公开性。
公民私人所安装的摄像头拍摄范围属于公共区域,不属于私人区域,并且拍摄未超出合理限度的,对方亦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其隐私权受到侵害的,不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陵犯。

上述两案是2020年不同法院裁判的案件,且都具有较高的参考代价,表示了在不同环境中,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限度。
如前所述,隐私权轇轕案件的审理中,每每须要对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进行衡平保护。
在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引发的每一个个案中,涉及权利人隐私权保护与相邻关系中的容忍责任,应该平衡考虑权利人隐私权受损程度与行为人安装可视门铃所掩护权柄之间的关系。
详细可以考虑以下成分:

➤ 一是可视门铃的摄像功能。
不具备摄像功能的可视门铃不具有保存数据的功能,常日不认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 二是可视门铃、摄像头的拍摄范围。
拍摄范围涵盖权利人的私密空间,构成对权利人隐私权的侵害。
拍摄范围未涉及权利人的私密空间,但是涵盖权利人住宅门口或与对方门口直接相邻的过道,权利人及其家人、亲友行踪轨迹清晰可见的,考虑构成对权利人私密信息的侵害,行为人应该承担相应的任务。
若行为人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的拍摄角度并未正对权利人的私人空间,也不会拍摄采集权利人的私密信息的,一样平常不认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 三是行为人安装的现实紧迫性。
行为人小区、楼栋装有监控系统,可以保障安全监控所需,一样平常行为人安装可视门铃不具有现实紧迫性,并非必要。

综合考量上述成分,在每一个详细个案中,对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的保护动态平衡作出不同的选择,实属正常。
前面所举两个案例,正是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衡平保护的一体两面,较为准确地勾勒出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的分边界。

二、转发裁判文书引发的轇轕

行为人转发裁判文书是否陵犯权利人权柄,核心问题是已被一定程度公开的裁判文书二次传播是否陵犯权利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等权柄,应该考虑以下成分:

➤ 一是裁判文书被公开的类型。
裁判文书被公开可分为两种类型:

1. 依法公开。
此类被依法公开的裁判文书,紧张是依照《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公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或者其他路子公开,其特色是裁判文书中的部分信息已经由处理。

2. 自行公开。
权利人自行公开的裁判文书,其特色是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每每未被删除。

➤ 二是裁判文书被二次传播的办法。
转发已通过互联网公开的裁判文书时,不得额外表露已被隐去的个人信息,否则可能侵害权利人的个人信息权柄。
转发权利人已经自行公开的裁判文书,如果该裁判文书包含权利人的隐私,并因行为人的不当转发行为扩大了权利人公开的范围,则可能构成对权利人隐私权的陵犯。

➤ 三是不得侵害权利人的其他重大利益。
行为人除转发裁判文书外,不得进一步侵扰权利人的私人生活空间(如网暴、人肉等行为),否则构成对权利人隐私权的陵犯。

三、患者隐私受侵害引发的轇轕

审判实践中,常见的侵害患者隐私紧张有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医务职员不当行为侵害患者身体隐私,如非因治疗须要或者超出必要范围,窥视或者碰触患者的身体隐私部位。

第二类是侵害患者就医时的私密空间,如未经患者赞许,妇保院传授教化医院组织不雅观摩人流手术;医疗机构未做好场所封闭性管理,致无关职员闯入、察看犹豫患者隐私。

第三类是透露患者私密信息,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透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赞许公开其病历资料等。

此外,笔者认为,患者隐私保护还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定,比如涉及传染病、职业病以及一些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伤病情,或者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形下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康健所必需,在此特定环境下,医疗机构依法向特定机关单位、特定关系人表露患者的伤病情及干系信息,未超出合理必要界线的,得以免责。

四、去世者隐私受侵害引发的轇轕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去世者的姓名、肖像、名誉、名誉、隐私、尸首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任务;去世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去世亡的,其他近支属有权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任务。
须要把稳的是,去世者隐私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存在顺位哀求,仅当去世者没有配偶、子女,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已经去世的,其他近支属才有官僚求行为人承担民事任务。
权利主体仅限于去世者近支属,当没有近支属存在时,去世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就超出了期限。

在贾某甲诉贾某丙返还原物轇轕案(公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编号2023-07-2-474-001)中,公民法院认为,骨灰对付支属具有寄托哀思的伦理意义和个人情绪代价。
骨灰的安葬首先应尊重去世者遗嘱,在尊重习气且不违背逼迫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情形下,可根据“最亲近原则”确定近支属的权利顺位,同时还应看重生者诉权的掩护与骨灰安葬办法的稳定性之间的平衡。
该案即表示了去世者人格利益保护中的顺位哀求。

结语

在当前互联网背景下,新类型隐私权轇轕案件多发,并常与肖像权轇轕、名誉权轇轕、个人信息保护轇轕等交织。
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做好代价判断,是办理隐私权轇轕案件的难点。
审理此类案件,在准确识别权利客体的根本上,应该坚持人格权柄较财产权柄优先保护、个人权柄与公共利益平衡保护、隐私与个人信息区分保护三原则,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人赞许、新闻宣布舆论监督、公众年夜世人物权利限缩、正当行使权益等抗辩事由进行谨严审查,进而作出公道的讯断,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作者先容

纪学鹏,浙江大学工学硕士,现任上海市嘉定区公民法院嘉北公民法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获评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办案好手等,荣立上海法院系统个人三等功。
主审的多个案件入选最高公民法院范例案例,公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公民法院年度案例,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佳构案例、精良裁判文书等。
执笔《上海法院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轇轕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来源|上海市高等公民法院、上海市嘉定区公民法院

任务编辑:王英鸽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