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报告出口,因滞销、退货缘故原由,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入口关税和入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色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实行。个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分外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央(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该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该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色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入口关税和入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同等,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由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利用过,但对付只有经由试用才能创造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退却撤退货的情形除外。
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该提交出口商品报告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缘故原由解释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缘故原由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任务。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供应“自我声明”作为退运缘故原由解释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供应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缘故原由解释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30日
转自/ 财政部网站
监制/ 陶永
审校/ 孙伟如、雷煦
编辑/ 代俊
美术编辑/ 卫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