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的有效运行,减少或避免不良品流入客户方,影响公司的信誉,加强对事情及生产经营全过程的质量掌握,有效地处理客户对我司提出的质量问题投诉或退货,从而实现全过程的持续改进,防止质量问题重复发生,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以下范围:
1.半成品、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质量问题;

2.工程设计、打样等过程中产生的质量问题;
3.客户提出的质量问题或索赔等;
4.管理失落误或员工的事情轻忽等产生的质量问题;
5.其他缘故原由引起的质量问题。
二 质量事件的报告程序
第三条 发生质量事件的任务部门应及时将干系信息进行通报,第一韶光上报,以便行政部尽快做出处理结果。任务部门卖力人将质量事件发生的详细过程、主次任务人及干系数据查实后,以书面的形式报至行政部;行政部将经济丢失数据交财务部复核;行政部同时对事件本身进行核查,并依据详细事实及本条例的干系规定拟定惩罚建议稿,上报总经理批准后实行。
第四条 对付涌现的质量问题尚不能构成质量事件的,由任务部门卖力人依据干系规定对任务人进行考察或参考质量事件进行考察;任务部门卖力人将考察结果交行政部,月尾由行政部将各部门当月考察结果进行汇总,并上报总经理批准,终极交财务部门进行实行。
三 质量事件的分类
第五条 质量事件详细分为三类:A类、B类、C类。
A类质量事件:为重大质量事件,直接经济丢失一样平常在3000元(含)以上;
B类质量事件:为较大质量事件,直接经济丢失一样平常在1000元(含)以上,3000元以下;
C类质量事件:为一样平常质量事件,直接经济丢失一样平常在3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
四 质量事件的处理
第六条 直接经济丢失在300元以下,构不成质量事件的,由部门卖力人依据部门考察制度对任务人进行考察或参考质量事件进行考察。
第七条 C类质量事件处理:直接经济丢失在300元(含)以上的,1000元以下的;依据事件本身的情节轻重情形,影响程度,惩罚总金额100元-200元(含);并依据任务部门按规定上报的任务人主次名单,按规定的比例惩罚到各个任务人。
第八条 B类质量事件处理:直接经济丢失在1000元(含)以上的,3000元以下的,依据事件本身的情节轻重情形,影响程度,惩罚总金额200元-400元(含);并依据任务部门按规定上报的任务人主次名单,按规定的比例惩罚到各个任务人。
第九条 A类质量事件处理:直接经济丢失在3000元(含)以上的,依据事件本身的情节轻重情形,影响程度,惩罚总金额400元-800元(含);并依据任务部门按规定上报的任务人主次名单,按规定的比例惩罚到各个任务人。
第十条 对付发生质量事件的部门,如果存在瞒报、漏报的征象,将根据公司经济丢失情形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给公司造成经济丢失金额属于C类质量事件的,除按C类质量事件处理外,给予部门卖力人罚款100元;给公司造成经济丢失金额属于B类质量事件的,除按B类质量事件处理外,给予部门卖力人罚款200元;给公司造成经济丢失金额属于A类质量事件的,除按A类质量事件处理外,给予部门卖力人罚款300元。
五 质量事件的任务划分
第十一条 印刷车间:
1、过程印刷不良(首件确认精确,过程中造成):
1.1、造成20%以下小批量补投,且经济丢失在C类(300元)以下,由主印手、帮手承担,即(主印手:帮手=6:4)。
1.2、造成20%以上批量补投,经济丢失不限,由主印手、帮手、巡检、领班承担,即(主印手:帮手:巡检:领班=4:3:2:1)。
2 、一样平常首件确认缺点(不含颜色):
由巡检、领班、主印手承担,即(巡检:领班:主印手=6:3:1)
3、颜色首件确认缺点:
由调墨员、领班、巡检承担,即(调墨员:领班:巡检=4:3:3)
4、颜色首件确认精确,过程中颜色出错:
由主印手、调墨员、巡检、领班承担,即(主印手:调墨员:巡检:领班=4:3:2:1)。
第十二条、机加车间:
1、首件确认缺点:
由巡检、领班、主机手承担,即(巡检:领班:主机手=6:3:1)
2、首件确认精确、过程中出错:
由主机手、巡检、领班承担,即(主机手:巡检:领班=6:3:1)
第十三条、注塑车间:
1、首件确认缺点:
由巡检、领班、主机手承担,即(巡检:领班:主机手=6:3:1)
2、首件确认精确、过程中出错:
由主机手、助手、巡检、领班/技能员承担,即(主机手:助手、巡检:领班/主机师傅=4:3:2:1)
注:因模具调试、硬件、技能达不到等造成的质量事件,不做考察,由总工评定质量事件类型。
第十四条、工程部:
1、样品缺点:
由制样员、领班、部长承担,即(制样员:领班:部长=6:3:1)
2、设计缺点:
由设计员、审核员/领班、批准员/部长,即(设计员:审核员/领班:批准员/部长=6:3:1)
第十五条、其他部门:
事情过程中产生的经济丢失或质量事件,由任务人、部门卖力人等承担。即(任务人:部门卖力人=7:3)或(任务人:管理领导:部门卖力人=6:3:1)
第十六条 对付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实验缘故原由造成的质量事件,方案合理的第一次不对其进行惩罚;方案不合理或同样的问题第二次发生的应参照本规定进行质量惩罚。
第十七条 对付多个部门的缘故原由造成的质量事件,或不属于本条例所规定情形的质量事件,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进行剖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