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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产品侵权谁来担责消费者该若何维权?,卖者尽责 买者自负。

深圳海外装饰工程通讯 2024-10-0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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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2021年8月,张某在淘宝购物平台一家名为“XX官方旗舰店”的店铺购买了一台锂电瓶。
2021年12月13日张某在家中为锂电瓶充电过程中发生爆炸并引发失火,烧毁财物代价共计3500元并造成张某面部、手、背部平分歧程度的炸伤,经鉴定张某面部及手部构成十级伤残。
2021年12月19日,某消防支队作出失火事件认定书,认定动怒缘故原由系锂电瓶在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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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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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张某的危害由谁卖力赔偿,淘宝购物平台是否需承担赔偿任务?

法律剖析

我国《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毛病造成他人危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发卖者要求赔偿。
产品毛病由生产者造成的,发卖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发卖者的差错使产品存在毛病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发卖者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产品毛病侵权的,为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柄,我国法律授予了消费者选择权,消费者既可以向毛病产品的生产者主见权利,也可以向发卖者主见权利。

那么如何确定毛病产品的生产者与发卖者呢?本案中,动怒的锂电瓶的牌号标识上标明电瓶监造商为某电器公司,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牌号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规定,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牌号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表示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因此,可以确定某电器公司为锂电瓶的生产者。
其余,经张某向淘宝客服投诉,客服向张某表露了“XX官方旗舰店”的经营者为某电子商务公司,以是,张某可以选择向某电器公司或某电子商务公司哀求赔偿自己的丢失。

造成张某人身危害的毛病锂电瓶是在淘宝购物平台购买,那么,淘宝购物平台又该承担何种任务呢?

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管做事,其合法权柄受到危害的,可以向发卖者或者做事者哀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供应者不能供应发卖者或者做事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办法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供应者哀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供应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该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供应者赔偿后,有权向发卖者或者做事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供应者明知或者应知发卖者或者做事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柄,未采纳必要方法的,依法与该发卖者或者做事者承担连带任务。
”,网络购物平台只有在两种环境下需向消费者承担赔偿任务:一为不能供应维权便利的,即不能向消费者表露发卖者名称、地址、联系办法等信息的;二为明知侵权而未采纳必要方法的。

本案中,事件发生后,淘宝客服已经履行了向张某表露“XX官方旗舰店”经营者真实信息的责任,为张某维权供应了必要的便利,在张某不能证明淘宝平台存在明知侵权而不采纳方法的环境下,淘宝平台无需承担赔偿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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