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帐处理
根据《企业司帐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子和利用情形,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利用寿命和估量净残值。在固定资产利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原值-估量净残值-减值准备)进行系统分摊。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利用寿命,应该考虑下列成分:

(一)估量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估量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利用的限定
综上,司帐核算没有详细的折旧年限哀求,可以按照固定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估计确定。
二、税务处理
(一)一样平常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履行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机器、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打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
《企业所得税法》及履行条例未明确购入二手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地方规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少问题的公告》(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关于企业取得已利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认定问题,如果能够取得前环节固定资产利用情形的证据,如初始购置发票、出厂日期等能够证明已利用年限的证据,则可就其剩余年限计提折旧;对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应该根据已利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利用情形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成分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的干系答复如下:企业购入已利用固定资产一样平常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尚可利用年限计提折旧,尚可利用年限是指根据该资产的有形损耗和预见的各项无形损耗估测其连续利用的年限。……对付企业购入已利用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尚可利用年限一样平常不应短于《履行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利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二)分外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关照》(财税〔2018〕5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实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用具,单位代价不超过500万元的,许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本钱用度在打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打算折旧。
个中,“新”是指购进韶光是新的,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是旧的。企业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纳分期付款或赊销办法购进外,购进时点按发票开具韶光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办法购进的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固定资产到货韶光确认。
三、结论
司帐处理:考虑估量生产能力、估量损耗等成分,合理估计设备的利用寿命,在该设备尚可利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税务处理:一样平常规定,折旧年限不得短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利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上述案例中设备剩余折旧年限还有4年;分外规定,若上述设备购入时单位代价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在投入利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若存在税会差异的,在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