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消费者林师长西席到工商部门投诉,称自己今年年初在仙游鲤城胜利路一家电器店购买的一台55寸康佳电视,才用3个月多,电路板就涌现问题,商家维修后不到一个月,电路板竟然又涌现问题。他疑惑是质量问题,哀求改换电视,但商家以过了包退包换期为由谢绝改换,只答应供应维修做事。无奈之下,他带着购买发票和维修单据,投诉至工商部门。经工贩子员耐心调度,商家赞许给消费者改换一台新的电视机。
工贩子员表示,依据新《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供应的商品或者做事不符合质量哀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哀求经营者履行改换、修理等责任。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条约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条约条件的,可以哀求经营者履行改换、修理等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林师长西席的电视自购买日期开始7-15天内享受包退包换,过了期限只能享受一年免费保修。但在保修期内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利用的,商家应卖力改换或退货。其余,消费者应保存好购买发票和维修单据,碰着权柄受危害时,才能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柄。(湄洲日报 蔡玲 通讯员 陈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