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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只限今天”却多天发卖究竟是虚假广告照样价格违法?

中建八局装饰工程通讯 2025-02-0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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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简介

磋商!“只限今天”却多天发卖究竟是虚假广告照样价格违法? 磋商!“只限今天”却多天发卖究竟是虚假广告照样价格违法? 人工智能

2023年7月,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职员依法对某个体工商户进行投诉举报现场检讨时,根据投诉人供应的商品订单号查询创造,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抖音店铺上架的商品标题中包含“新粉福利只限本日”字样。
经核实,涉案商品为当事人于2022年6月上架发卖,于2023年2月下架停滞发卖,在此期间,当事人共计发卖107件上述商品,且订单交易发生于不同日期。

02
定性不合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职员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的定性及法律适用产生了不同不雅观点。
第一种不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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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认为当事人在上架商品时发布“只限本日”的广告语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商品宣扬的是“只限今日”,但从成交订单的情形剖析,商品在不同的日期均有成交记录,该环境与商家许诺的信息不符。
因此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构成《中华公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环境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环境”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应该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滞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肃清影响,处广告用度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用度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用度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用度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业务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进行惩罚。

第二种不雅观点:

认为当事人在发卖商品时标明“只限本日”内容为开展限时匆匆销活动,但未显著标明期限。
该行为违反了《规范匆匆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开展价格匆匆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该显著标明条件。
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匆匆销活动的,应该显著标明期限”,以及《中华公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发卖、收购商品和供应做事,应该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做事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形”的规定。
依据《规范匆匆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监管法律法规进行惩罚”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办法明码标价的”的规定进行惩罚。

第三种不雅观点:

认为当事人发卖商品时标明“只限本日”内容为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敲诈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履行下列价格敲诈行为:(四)发卖商品或者供应做事时,利用欺骗性、误导性的措辞、笔墨、数字、图片或者***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及《中华公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
应该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敲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惩罚”、《中华公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惩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业务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惩罚及惩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业务执照”的规定进行惩罚。

03
处理剖析

此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
1、当事人在发卖商品时标明“只限本日”内容是否为发布广告的行为?

2、当事人在发卖商品时标明“只限本日”内容是否为开展限时优惠活动?

3、对付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该适用广告法还是价格法?

对付第1点:商业广告因此盈利为目的的广告,紧张通过传播媒介所进行的有关商品、劳务、市场、不雅观念等方面的广告传播活动。
当事人在网店上架商品并在商品标题中标注“只限本日”内容,且“只限本日”并非商品名称,属于额外的宣扬。
当事人通过网页、手机APP等媒介进行商品宣扬,并产生发卖记录,得到盈利,系以盈利为目的。
故当事人在发卖商品时标明“只限本日”内容是属于发布广告的行为。

对付第2点:经核实,当事人从2022年6月上架发卖到2023年2月下架停滞发卖期间,售价未有变动,并未有限时活动前后的价格比拟,在发卖期间并未给消费者带来本色性优惠;且当事人在商品宣扬页面并未标明任何“限时”“匆匆销”等内容,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并不属于开展限时优惠活动。

对付第3点:虽然当事人在发卖商品时标明“只限本日”内容是属于发布广告的行为,且当事人在不同日期均有发卖上述商品,该环境与承诺的“只限本日”不符合,但是结合当事人的实际发卖情形以及发布“只限本日”字样的目的来剖析,当事人通过这种办法让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增加“本日不买就买不到了”的紧迫感。
同时从总体发卖情形来看,商品售价一贯未变,并未给消费者带来优惠。
故笔者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是利用了误导性、欺骗性的措辞,是一种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终极,本案当事人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敲诈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及《中华公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敲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公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惩罚。

04
案例总结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已经稀松平常。
很多不法商家利用浮夸乃至虚假的内容进行宣扬,给消费者营造一种“再不买就没了”的氛围,勾引消费者进行购买。
结合《中华公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敲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笔者认为:
1、监管单位应该主动担当,一是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通过互联网线索摸排、投诉举报处理等办法,对付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二是做好合规指引,结合互联网直播、广告宣扬、价格行为等随意马虎涌现违法行为的环节,体例干系行业合规指引,助理互联网发卖企业排查违法风险点,做好风险戒备;三是做好宣扬事情,通过电视、短***平台、微信"大众年夜众号等渠道,定期公布范例案例,提升商家及消费者对付价格违法行为的认知。

2、经营者应该诚信合规经营,一是要严格遵守《中华公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等干系规定,严格落实明码标价,不得履行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和价格匆匆销行为来违法经营;二是要加强法律意识,针对自身经营情形进行价格法、广告法方面的学习,及时排查企业自身违法隐患。

3、消费者自身应该理性购物,切莫冲动消费;一是在购物时选择正规平台和商家,及时保存购物订单付款记录等消费凭据;二是增强当心性,对付购物时创造商家存在违法行为(如虚假宣扬、价格敲诈),及时进行投诉举报,掩护自身合法权柄。

作者 | 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莫城分局 瞿超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黄圆圆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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