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这波“神反转”,令人不禁感叹现今的营销套路之深之奇:这次营销以泰山景区为舞台,“外卖员”上场后,就有游客搭讪,有网友发***,随之还涌现了对“外卖员”表达敬意的疑似“种草文”,多重成分叠加,话题登上了热搜,接着“团队”站出来澄清原形——全体过程既“丝滑”又“喜感”。
可细思起来,这样的营销办法又很让人担忧:第一,只管用了“策划”“寻衅”等词汇,这份事后澄清并没有否认其“演戏卖货”的性子,“不能透露真实身份”的寻衅规则,反而自证了其设计的内容“纯属虚构”。第二,虽然“送货上山”的虚构情节不涉及产品质量等问题,这份“山顶单”毕竟是虚构的,此“单”大概金额不大,但对产品“需求性”的渲染效果显著。
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虚假交易。很显然,虚构订单的行为涉嫌违反上述规定,严格说存在法律风险。比法律风险更严重的,大概是企业面临的商誉风险——假作真时真亦假,连“订单”都有套路,你的产品质量宣扬和售后承诺是不是一样“创意”满满?如果新老客户产生了这样的质疑,这个营销团队恐怕还真不好阐明。

对付当前充斥网络发卖平台的“演戏卖货”等乱象究竟该怎么整治?这个问题同样值得寻思。
实在,国家网信办等7部门2021年联合下发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就已将网络直播营销“台前幕后”各种主体、“线上线下”各项要素纳入了监管范围。
近年来,一些发卖平台也在陆续升级电商内容审核机制,重点打击“演戏炒作卖货、卖惨营销”等征象。但从目前情形看,为了吸引粉丝、增加发卖额,一些“大V”依然敢于铤而走险。可见,有关监管部门和电商平台的打击和管理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干系规则也需进一步严密化。今年7月,中心网信办发布的《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关照》明确指出,“自媒体”发布含有虚构情节、剧情演绎的内容,网站平台应该哀求其以显著办法标记虚构或演绎标签。前几天,一则“女外卖员电动车被偷崩溃大哭”的虚假***被拆穿,造假者也受到了惩罚——期待类似的明细规定和司法力度早日在“带货”领域落地落实。
从“爬山”到“澄清”,一次营销活动居然两登一些***平台的热搜榜,这更让人忧虑。作为新型媒体,***类网络平台由于资讯来源繁杂,在内容审查方面固然有其独特的难度和哀求,但是对付像“热搜榜”这样由其重点推出的资讯,平台则答允担更多的审核责任,既要对***真实性进行审查,也要对***代价进行评估。如果一味随着流量走,按照“算法”来,***类网络平台本答允担的社会任务恐怕将日渐弱化。
来源:审查日报·法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