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公民政府关于2023年烤烟收购管理的通知布告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履行条例》《中国烟草总公司烟叶栽种收购条约管理办法》《云南省烟叶栽种收购条约管理办法(试行)》及烟草行业烟叶栽种收购管理监督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条约在操持落实和组织生产中的主线浸染,坚持“市场、质量、规范”事情方针,负责实行国家烟叶等级收购标准,切实掩护国家利益和栽种者利益,掩护正常的烤烟收购、移库秩序,现将2023年烤烟收购事情有关事变通知布告如下:
一、烤烟属于国家专卖品,施甸县辖区内只能由云南省烟草公司保山市公司施甸分公司下设的烟叶事情站(点)按照国家收购标准、价格,实施统一对样收购,统一移库。

二、严格实行基层烟站管理“二十个严禁”,烟叶收购严格按照烟叶栽种收购条约实施专业化分级散叶收购事情模式,烟农携带***、条约本、***,按照定时定点、按部位、轮流交售的原则到指定收购站(点)交售烟叶。
三、严格实行国家操持,坚持按条约收购,严禁转借***和***,严禁转让和买卖烟叶栽种收购条约。严禁跨区域、跨站(点)交售烟叶,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四、烤烟按部位进行收购,为确保烟叶收购质量,对未经专业化分级,混青、殽杂、混部位“三混”突出的烟叶,霉变及水分超限、虫蛀的烟叶等不予收购。
五、烟叶交售期间,创造劣杂品种(条约约定外的品种)烟叶退还给烟农,武断不予收购,并及时调度条约。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和造孽经营烟叶。凡是走村落串寨或到烟站(点)倒买倒卖烟叶或收购异地烟叶的,一经创造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备案查处。即:对擅自收购烟叶的,处造孽收购烟叶代价的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均匀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对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造孽运输烟叶。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叶的,一经创造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备案查处。即: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叶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叶代价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均匀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有下列环境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叶和违法所得: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惩罚两次以上的;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讨职员依法履行检讨的;利用伪装造孽运输烟叶的;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叶躲避检讨的;其他造孽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承运人明知是烟叶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叶代价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八、建立举报褒奖制度。接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造孽收购、贩运烟叶行为的监督和举报,对检举、揭破、帮忙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干系规定予以褒奖。
九、烟叶收购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的烟叶收购秩序。对违反本《通知布告》规定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情节严重者移交法律机关进行处理。
本通知布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2313,0875-8121379
施甸县公民政府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