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聚见地稿》明确四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定,包括
1、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2、鲜活易腐的商品;

3、在线***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打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同时《搜聚见地稿》还明确了三种性子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定:
1、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子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康健的商品;
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代价贬损较大的商品;
3、发卖时已昭示的附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搜聚见地稿》哀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该无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牌号标识等完好的,视为商品无缺。导致商品代价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无缺。
详细剖断标准如下:
1、食品、药品、保健品、扮装品、医疗东西、计生用品、办公耗材、汽车耗材类:一次性密封包装被破坏;
2、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毁坏、涂改逼迫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不雅观类利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利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利用痕迹;
3、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牌号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关于退货程序,《搜聚见地稿》规定,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越日开始起算。网络商品发卖者应该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此外,消费者退货时应该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予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哀求消费者按市场价支付赠品价款。
工商管理总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