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买卖条约是一种分外的买卖形式,是买受人将其搪塞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因分期付款买卖条约中,出卖人须先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于受领标的物后分多少次付款,出卖人有收不到价款的风险,实践中当事人双方那个就分期买卖付款中常谈判定:买受人虽先霸占、利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常日是价款的一部分或全部了债)造诣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造诣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在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条约中,买受人在条件造诣前,享有所有权的期待权,该项权利为物权化的债权或效力扩展的债权;出卖人基于其所有权保留享有取回权。
在本类条约中,出卖人因买受人一方的缘故原由而解除条约时,由于标的物已交付买受人,因此买受人在霸占标的物期间的利益也是出卖人的一种丢失。为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分期付款买卖条约中,当事人常常有关于出卖人于解除条约时得扣留其已受领的价款或要求买受人支付一定金额约定。关于解除条约的危害赔偿金额的约定应该在保护买受人利益的条件下掩护公正、公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