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状师:
作为一个年轻人,网购已经成为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莳花费办法,但在网络购物中常常会碰着购买的商品与卖家的描述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等须要维权的事情,此时我该当如何维权呢?《民法典》对其是否有特殊规定呢?
山西读者王勇

王勇读者:
关于你提出的电子商务中的维权需求,我来作如下阐明:
随着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电商平台以其便捷灵巧的运作模式正在逐渐改变着人们的消费办法。同时,基于互联网电子商务所引发的轇轕也不断增多,现行《条约法》中并未对这种新型的消费模式所形成的条约进行规定。
为了填补这一缺失落,更好地为互联网电子商务争端供应法律依据,《民法典》在《条约法》和《电子商务法》的根本上,对电子条约的形式、订立及履行都作了详细规定。
①电子条约可作维权工具?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条约,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条约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等办法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网络购物中所形成的交易记录等数据电文,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虽然其存在的形式与传统书面条约不同,但《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其属于书面条约形式,因此消费者可以网购记录、订单等电子条约作为维权的依据,来掩护自己在网购中的合法权柄。电子条约与纸质条约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②电子条约何时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做事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做事并提交订单成功时条约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约的订立须要经由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个中承诺生效意味着条约成立。在网购中,网购信息的发布者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了要约信息,信息的获取者以提交订单,确认购买的办法给予承诺。基于电商平台的分外性,订单一经提交就已经进入到要约人的支配范围,此时条约已经成立。
既然订单提交条约已经成立,那么买家的付款行为如何认定呢?大部分电商平台订单提交与付款是同时进行的,即购买者不完成付款不会形成有效的订单。但也存在不同步的情形,此时购买者不付款的行为并不影响条约的成立,但为了保障条约的顺利履行以及其他购买人的合法权柄,多数电商平台在这种情形下会授予卖方条约的任意解除权。
③电子条约如何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条约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取快递物流办法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韶光为交付韶光。
电子条约的标的为供应做事的,天生的电子凭据或者实物凭据中载明的韶光为供应做事韶光;前述凭据没有载明韶光或者载明韶光与实际供应做事韶光不一致的,以实际供应做事的韶光为准。
电子条约的标的物为采取在线传输办法交付的,条约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韶光为交付韶光。电子条约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供应做事的办法、韶光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针对电子条约履行中的分外情形,《民法典》作出了如上详细规定,切实办理了在现实中电子条约在履行中的争议,明确了电子条约标的的交付韶光,为明确标的物风险转移的韶光供应了法律依据。
网购、电子商务、数字经济是互联网时期的产物,《民法典》适应时期发展须要,对电子条约这一空缺的填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湖南森力状师事务所状师孙亚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