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5月份开始,余某通过微信和闲鱼发卖假冒某名牌首饰。刚开始从深圳的批发市场拿货,后来上游的“厂家”林某、傅某等人(另案处理)和余某联系,称他们能直接供货,生产的首饰质量比其他人家好,一件假项链20-30元,手镯50-60元一件,耳钉35-50元一件。同时还会供应产品标签,和首饰逐一对应。
图为余姓姐弟制假工厂。
余某以为有利可图,去“生产工厂”稽核后决定和对方互助,约定当天开单,隔半个月通过支付宝汇款一次。假冒饰品的外包装、小票、保修卡等,则其余从深圳的市场里直接拿货。

余某纠集了其弟弟余某彬等人在深圳市某小区内住下,由余某向“厂家”联结货源和外包装,余某彬等人开设“闲鱼”账户,包装产品,在网上发卖假冒饰品。余某则通过每月结账的办法,和其平分利润。余某彬除了大号外,还开设了闲鱼小号,便于在大号被封的情形下利用。
除了在“闲鱼”上售卖外,余某还通过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卖假冒的该品牌饰品,“熟客”们会发给余某他们要的假饰品型号照片进行定制,一样平常一件卖60-80元。
余姓姐弟非常狡猾,他们发卖假冒首饰却并不囤货。然而,公安机关从其深圳驻地查扣到了大量小标签、小票、保修单、卡片、外包装纸盒、绒布小袋以及外装纸袋、首饰包装盒等物品。根据该品牌公司供应的证明,上述查扣物品均非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同时经由审计,余某、余某彬等人的多个支付宝账户发卖假冒名牌首饰,共计收款19万余元。这些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口供等,证明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发卖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罪。
作者:肖芸 周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