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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作废的六种***你知道吗?

装饰工程通讯 2025-04-0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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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知道啦,本日就让我们一起来梳理比较下吧!

第一种:数字化电子***

无法作废的六种发票你知道吗? 无法作废的六种发票你知道吗? 互联通信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做事中止、发卖折让等环境,须要通过电子***做事平台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或红字纸质***的,按以下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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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1.受票方已进行用场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或红字纸质***。
受票方已将***用于增值税报告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据。

2.受票方未做用场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或红字纸质***,无需受票方确认。
原蓝字***为纸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干系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试点事情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第二种:增值税电子专用***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做事中止、发卖折让等环境,须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实行:

1.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报告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报告抵扣的,由发卖方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2.税务机关通过网络吸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天生带有“红字***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发卖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逐一对应。

4.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报告抵扣的,应该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发卖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据。

干系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施增值税专用***电子化有关事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第三种:增值税电子普通***

增值税电子***开具后不能作废。
纳税人开具电子***后,如发生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做事中止等环境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费***。

纳税人须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
红字机动车发卖统一***需与原蓝字机动车发卖统一***逐一对应。

干系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第四种:不知足作废条件的增值税专用***

同时具有下列环境的,为作废条件:

1. 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韶光未超过发卖方开票当月;

2. 发卖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干系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利用规定>的关照》(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五种: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

开具纸质机动车发卖统一***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发卖方应开具红字***,红字***内容应与原蓝字***逐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发卖方开具红字***时,应该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发卖统一***全部联次。
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报告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发卖方应该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发卖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干系情形解释。

干系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利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第六种:成品油专用***

开具成品油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发卖折让等环境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缘故原由涉及发卖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发卖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干系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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