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理解,本案原告余师长西席通过海内某有名跨境电商平台,向平台内入驻的一家喷鼻香港跨境电商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纯可可粉。
案涉商品的交易详情页显示,该商品为境外采购进入保税仓,消费者下单后,订单推送至保税仓,商品完成打包交海关清关后,递送至消费者。原告收到被告自保税仓递送入境的案涉商品后,创造商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商品为入口食品,虽然在商品交易详情页对食品外包装英文标签干系内容进行了先容,但却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干系规定在商品实物的外包装上加贴书面中文标签,应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旧发卖给原告,依法应该向原告承担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的任务。

被告认为,商品系跨境食品,已在商品页面信息上详细展现了中文电子标签,同时在消费者下单前已履行奉告责任,明确该商品无纸质中文标签,可在商品页面查看电子标签。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品实物虽无纸质中文标签,但商品经检测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其通过电子标签替代中文标签的行为亦不构成食品标签瑕疵,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要求。
该案审理法官表示,本案是首例在跨境电商零售入口领域确认入口食品中文电子标签与食品外包装中文标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案件。跨境电商零售入口作为一种新兴贸易模式具有分外性,其产品入境后既具有商业性子,也是终端消费者个人自用的物品,基于其具有双重属性,对付跨境电商零售入口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并授予其对商品的充分选择权。
作者:吴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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