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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互联网平台加盟模式的合规性和风险治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通讯 2024-10-0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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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海内物流家当互联网平台有1000多家,较为有名的物流互联网平台,网络货运平台有运满满、货车帮、货运宝、中储智运、G7、路歌等,无船承运平台有船讯网、携船网等。
由于物流家当互联网平台门槛不高,个别货运平台没有自身研发能力,通过第三方购买系统就可报告网络货运平台,使物流家当互联网与早期消费互联网一样,成为一遍红海,平台竞争涌现“内卷;个别平台企业为了竞争,没有管住红线,放任事后录单虚假交易,导致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查处,影响了行业荣誉。

由于物流家当互联网须要线上信息撮合,线下对接手事,平台企业为了整合伙源、做大做强,接管传统物流从业职员,让他们发挥线下的物流管理履历和能力,成为加盟商,在各紧张货源地、紧张港口设立加盟商网点,平台企业授权加盟商以平台企业名义对外承揽运输业务,并卖力线下运输订单跟踪和管理;平台企业研发运输订单管理系统、电子签约系统、运费支付清算系统,并接入车辆定位、船舶定位数据,为加盟商供应条约签订、运输订单结算、开票、运输订单跟踪和管理等一系列做事;加盟商依托平台企业的品牌、资质、信息技能、资金、政策等上风,结合自身的线下做事能力,提升了业务竞争力,提高了运输管理效率和效益;而平台企业通过整合伙源,也不断做大做强。
这种模式也成为海内物流家当互联网的一种紧张模式。

物流互联网平台加盟模式的合规性和风险治理 物流互联网平台加盟模式的合规性和风险治理 智能科技

合规经营是当前企业经营的关键,笔者与干系专业状师进行深入谈论,就物流互联网平台加盟模式的合规性和风险管控分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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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一、加盟模式的合规性

加盟便是“挂靠”,在经济活动中十分普遍,加盟商挂靠物流平台企业,以平台企业为主体,承接托运人委托的运输业务,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条约,再以托运人名义,委托承运人(货代或实际承运人)运输,与承运人签订运输条约,然后由承运人卖力供应运力(车辆或船舶)实际完成运输业务;运输完成后,平台企业根据实际完成运输数量和条约约定的运输单价,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托运人结算运费;平台企业收到托运人运费,支付承运人运费后,再根据加盟商协议约定,与加盟商结算平台加盟费或挂靠费以及干系税收、用度后,剩余款项支付给加盟商。
这种模式加盟商以平台企业名义向托运人供应了运输做事,向托运人收取了运费,向托运人开具与实际供应业务内容符合的发票,依照干系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既不具有行政违法行为,就更不具有刑事违法行为。

紧张法律依据如下:

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业务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关照》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办法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干系法律任务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解读:加盟商挂靠平台企业对外承揽运输业务,则平台企业为被挂靠人承担法律任务,以平台企业为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是符合该文件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环境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发卖了货色,或者供应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做事;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发卖货色、所供应应税劳务或者应税做事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发卖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干系内容,与所发卖货色、所供应应税劳务或者应税做事符合,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
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须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订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列举了三种环境,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须要把握以下几点:

二、以挂靠办法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须要视不同情形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发卖货色、供应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做事,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
被挂靠方作为货色的发卖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做事的供应方,按照干系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环境。

4、法研〔2015〕58号《最高公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履行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子〉搜聚见地的复函》一、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发卖货色,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紧张考虑:

(1)由挂靠方适用被挂靠方的经营资格进行经营活动,并向挂靠方支付挂靠费的经营办法在实践中客不雅观存在,且带有一定普遍性。
干系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以挂靠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政犯,对干系定罪要件的判断,应该依据、参摄影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发卖货色,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

5、“两高”法释〔2024〕4号《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十条 具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四)造孽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干系电子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为虚增古迹、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丢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深究刑事任务。

解读:加盟商挂靠平台企业向托运人供应了运输做事,那么依照税法规定,托运人依法就具有实际应抵扣业务,根据(二)条规定,只要开具不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发票,就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总之,加盟模式在经济活动中十分普遍,只要加盟商实际以平台企业名义向托运人供应了运输做事,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与实际业务符合,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既不构成行政违法,更不存在刑事违法。
至于加盟业务平台企业与加盟商如何收取管理费或利益分配,是企业内部的管理模式,与无实际业务的虚开收取开票费属于不同性子。

二、平台企业任务和风险管控

虽然加盟模式属于合法经营,但不用除加盟商利用平台企业管理的漏洞虚开增值税发票,给平台企业带来的丢失和任务。
一旦企业创造虚开增值税发票,行政上公司要包袱经济上的丢失,如:进项转出、税务罚款、滞纳金;刑事上,依照刑法规定,则要深究直接任务人、包办人任务,与不知情的职员无关。
因此平台企业要做好如下风险管控,以规避丢失和任务。

(一)与加盟商应签订加盟或挂靠协议,约定权利和责任,规避风险任务。

1、协议约定加盟业务平台企业仅对业务形式性审查,加盟商对业务开具的进销项发票真实性卖力。

如果加盟商虚开,平台企业未实际参与,也不知情,平台企业干系职员尽到合理的审查责任,一旦涌现问题,则虚开刑事任务由加盟商承担,与不知情的平台企业领导和干系职员无关。

2、协议约定加盟商违约给平台企业带来丢失由加盟商承担赔偿任务。

如果加盟商虚开,税务部门会哀求平台企业进项转出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如果条约有约定,平台企业承担经济丢失后,可以向加盟商起诉追索。

(二)创建订单管理系统,对加盟商业务进行管理和剖析,使物流业务通过系统管理做到五流合一,交叉验证业务真实性,并做到溯源可查、任务可究,从而降落平台企业风险。

1、详细记录订单信息及实行流程;

2、录入订单运输条约、运单或货色交卸清单,实行车辆和船舶证件、收付款凭据、进销项发票录入订单中,让系统自动进行交叉验证;

3、接入车辆、船舶定位进行比对业务真实性。

(三)严格对加盟业务订单开票履行形式性审查任务,尽可能防止虚开风险。

1、平台企业应设立专门岗位对加盟商业务进行形式性审查,对实际非平台企业签订的业务或事后业务杜绝开票。

2、对运价进行审查,防止多开征象。

3、负责审查加盟商供应的发票抵扣税款的真实性,防止加盟商购买发票抵扣税款给平台企业带来丢失。

(四)严格依法报告税款,杜绝自行购买发票虚抵税款。

1、平台企业应如实报告缴纳税款。

2、杜绝自行购买发票抵扣税款。

总之物流平台企业加盟模式是合法的,平台企业仅对业务履行形式上审查,没有实际参与到详细业务环节,可能会存在加盟商利用平台企业管理上的漏洞虚开拓票,从而引发风险和任务;平台企业尽可能做好真实性审查业务,避免引发虚开风险;同时与加盟商签订加盟或挂靠协议,划分任务,如尽到审查责任,引发的虚开风险也与平台企业干系职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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