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网购了射钉器、精密管、铅丝等配件材料后,在其家中造孽制造枪支2支。2020年8月24日,腾冲市公安局民警在刘某家中查获疑似枪支2支、射钉弹109枚、铅粒84颗。经鉴定,查获的2支枪支均属以炸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低廉甜头枪支,能够正常击发,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公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组装的办法擅自制造以炸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造孽制造枪支罪。结合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志愿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性子、情节、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讯断。
法官提醒:我国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施特殊容许制度。未经容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禁止任何个人造孽持有枪支。由于枪支一旦失落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成分。只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作枪支、买卖枪支;未依法取得持枪证而持有、携带、隐蔽枪支,都会触犯刑法。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对枪支切勿存有侥幸生理,不要制造、购买枪支来以身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