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信息安全吗?移动互联网时期,大家在享受生活便利的同时,也越来越担心个人隐私安全。不少人受经济利益使令,利用自身事情便利,向他人供应客户的个人信息,造孽牟利,陵犯他人信息安全。近日,西宁市湟中区公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
2021年4月至12月,柳某某利用事情便利,加入各种虚拟账号注册群开展“拉新”业务,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形下,用客户手机扫描专属二维码,***多个APP软件,并将干系链接发送到微信群赚取佣金,每单获利几元至几十元不等,共计造孽获利2.8万余元。案发后,柳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柳某某利用事情便利向他人***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他人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柄造成侵害及不良影响,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哀求柳某某承担赔偿丢失、赔罪道歉的民事任务。
讯断
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供应公民个人信息,以此获利达2.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柳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惩罚;被告人柳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丢失,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惩罚。被告人柳某某志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西宁市湟中区公民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柳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发布缓刑对其所居住村落社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对其发布缓刑。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关于办理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等规定,讯断被告人柳某某犯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惩罚金1000元。同时,依法追缴被告人柳某某的违法所得2.8万余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法院主持调度,双方志愿达成一存问见,由柳某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罪道歉,同时支付赔偿金2.8万余元。
释法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办法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响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形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办法、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等。
未经被网络者赞许,将合法网络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供应的,属于《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规定的“供应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网络覆盖面大,关系错综繁芜。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分子所在地等每每不在一地。同时,由于犯罪行为大多依托互联网、移动电子设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多种办法履行,调查难度很大。希望通过这起案例,能够提高本辖区内群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