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处餐饮门店
1、北京市周口店春红百货商店(烧饼店)
当事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不合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惩罚。

2、北京和煦光阴餐饮店(奶茶店)
当事人利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罚款0.2万元的行政惩罚,并停息线上经营行为。
3、北京旺子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刀削面)
当事人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及进货票据不健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惩罚。
4、北京四方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吉羊烧饼店)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关照书,哀求其立即改正。
5、北京顺天龙腾商贸有限公司(煎饼唐)
当事人擅自变更经营条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惩罚,并停息线上经营行为。
6、北京七亩田餐饮有限公司(芦村落田舍院)
当事人经营条件发生变革、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惩罚。
7、北京溪源聚餐饮有限公司(碳烤羊腿)
当事人经营条件发生变革、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惩罚。
8、北京窦店鑫隆恒远超市(凉菜)
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容许证载明的容许事变、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容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食品经营容许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惩罚。
9、北京市窦店秀荣小吃店(山西刀削面)
当事人超范围经营凉菜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发责令改正关照书,哀求其限期改正。
10、北京张坊建平建材商店(春亮麻辣烫)
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经营过程掌握哀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惩罚。
11、北京夏埠村落食品有限公司房山城关分公司(夏埠村落)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察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职员,或者未按任务制哀求落实食品安全任务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任务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任务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惩罚,并停息线上经营行为。
12、北京莹盈副食商店(莹盈副食)
当事人利用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利用前未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未洗净,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惩罚。
编辑 王琳
校正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