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吴某某、王某乙先后购买原告王某甲小麦五车,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载明:“今欠小麦款叁拾贰万元壹仟肆佰元整(小写321400元)。欠款人 吴某某 王某甲”。后原告王某甲多次催要,被告吴某某、王某乙仍旧拖欠。
因此,原告王某甲向泌阳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限讯断生效后旬日内,被告吴某某、王某乙支付原告王某甲小麦款321400元。随后,被告吴某某偿还完毕自身欠款160700元,被告王某乙偿还20000元,剩余140700元被告王某乙并未准期偿还。王某甲遂向泌阳法院提起对王某乙的逼迫实行。

实行过程
被实行人王某乙家在外地,且常常在各地收购粮食,行踪不固定,申请人王某甲积极主动地向泌阳法院实行局供应线索,得知被实行人王某乙现在正在南阳市唐河县,实行干警张宫铭等人急速驱车赶赴唐河,精准定位被实行人王某乙,当即对被实行人王某乙采纳逼迫方法,将其拘传至泌阳法院。
在实行干警的不断释法明理与法院逼迫实行的威慑力下,被实行人王某乙当场偿还65000元,别的款项申请人王某甲主动放弃,表示不再深究,本案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