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近期有群众举报其在一家甜品店(属于小餐饮店)购买的面包标签存在撕毁后重新张贴的痕迹,疑惑生产日期被修改,随即向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举报。
收到线索后,司法职员立即对该商家展开调查。经比对货架上多种食品标签,司法职员创造有几款涉案食品标签存在更改过的痕迹。经提取配送单位的配送清单、涉案食品最近的发卖记录与库存数据后,司法职员创造涉案食品售卖数量与实际库存数量存在逻辑抵牾,在售量远远超出当日应上架量。同时,司法职员还创造该店收银电脑中存有多个可修正的食品标签模板的设计文件,员工可以通过这些模板随时对食品标签上的日期、地址等内容进行任意调度,而根据在旁的标签打印机存根显示,打印的便是涉案食品标签。
涉案食品并非该甜品店低廉甜头食品,怎么会有标签变动的打印?如此铁证如山,当事人只能通盘托出:这些涉案食品实际生产日期实在是前一天,由于保质期只有3天,效期较短而库存量较大,当事人便将原有标签去除,利用标签编辑软件,修正了生产日期、地址等信息,然后打印和张贴上了新标签,让标签实现“变脸”。

《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干系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解释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供应的标签、解释书的内容卖力。”
当事人将生产日期、地址变动的行为涉嫌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对此,象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惩罚。
(张恒金 邱佳静 周笑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