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现阶段,在不同的法律文书中要求权根本指向的工具各不相同。有的说要求权根本是案由,有的说是权利被陵犯的事实,有的说是条约,还有的说要求权根本便是要求权,不一而足。
《九民纪要》说,“把稳树立要求权根本思维、逻辑和代价相同等思维、同案同判思维,通过检索类案、参考辅导案例等办法统一裁判尺度,有效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至于什么是要求权根本,则语焉不详。
我们认为,要求权根本是一个法律专业术语,其含义应该是是特定的,不能随意改变。

因此,我们认为,条约不是要求权根本。
看一个案例: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统领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依照王某起诉名义上主见的信息网络买卖条约轇轕还是诉争的实际上的法律关系性子确定案件统领。民事案件案由反响民事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子,在起诉阶段,应该依据当事人主见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子来确定案由。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应该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子确定案由。在要求权竞合的环境下,公民法院应该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要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子,确定相应的案由。本案中,王某起诉时主见其与明歌公司存在着信息网络购物买卖轇轕,但从诉讼要求看,王某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哀求明歌公司支付十倍货款的赔偿金。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固然存在买卖条约的条件,但其提起惩罚性赔偿要求,要求权根本为法律规定的侵权赔偿任务,由此提起的危害赔偿要求之诉应该认定为产品任务轇轕。故本案应该依照侵权任务轇轕确定统领,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公民法院依照信息网络买卖条约轇轕、以存在协议统领环境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公民法院处理,适用法律不当。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公民法院统领。《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阐明》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做事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危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发卖地、做事供应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公民法院都有统领权。本案中,原告王某住江西省瑞昌市南阳乡,被告明歌公司住所地在辽宁省大连高新技能家当园区,虽然王某与明歌公司约定的网络购物收货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但不能就此认定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为案涉侵权法律关系的侵权行为地,也不能认定该地为案涉产品的制造地、发卖地,故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公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统领权。辽宁省大连高新技能家当园区公民法院作为明歌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统领权。
案例索引:(2023)最高法民辖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