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履行新逼迫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能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利用管理,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逼迫产品认证管理制度(简称“CCC认证”)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履行监视事情的关照》(云市监发〔201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县二轮电动车管理的有关事变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新国标(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大于400w、电池电压48v)的电动自行车及在《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中属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应该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一)登记上牌地址

镇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地址:镇雄县环城北路65号,电话:0870-3121471);镇雄县远宏机动车登记做事站(地址:镇雄县开源路天景一号楼,电话:13638866889);镇雄县天禹机动车登记做事站(地址:镇雄县洗白检测站,电话:15096533666);众驰机动车登记做事站(地址:镇雄县镇毕路蓝天汽车城内),电话:15687041850)。
(二)登记上牌把稳事变
1.“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持居民身份证原件、车辆购置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等材料到指定地点即可办理。
2.“国标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所有人在缴纳购置税、购买保险后持居民身份证、车辆购置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等材料到指定地点即可办理。(因常态化疫情防控事情须要,以上上牌做事站点根据职员配置情形实施限号办理。)
(三)登记上牌事情韶光
一、事情日每天8:30至11:30,14:30至17:30办理登记上牌业务。
二、在《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中属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应该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悬挂摩托车号牌,持相应准驾车型摩托车驾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已经登记注册的超标电动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内通畅。
三、对不符合新国标技能规范,也不在《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中的电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干系部门一经查获,将依法收缴,此项不适用于镇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对2019年4月15日—6月15日(不含)过渡期登记注册并核发“白底红字”的非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悬挂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车辆逼迫报废期止为2022年4月)。
四、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管理,依法保护车辆所有人合法权柄,此公告发布之日起违反以下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假造、变造或者利用假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其它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二)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电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三)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加强电动自行车通畅秩序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自通知布告发布之日起,违反以下通畅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上限处50元罚款:
(一)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二)购车之日起30日内未依法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三)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部件不完好或者失落效的。
(四)在电动车上安装、利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如安装遮阳伞、挡雨棚、防风罩等。
(五)闯红灯或者违反其他交通信号的。
(六)逆向行驶的。
(七)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在非机动车道行家驶,或者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不靠行车道最右侧行驶的。
(八)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九)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畅的电动自行车其它违法行为按照干系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惩罚。
特此公告。
镇雄县公民政府
2020年8月20日
来源:镇雄县公民政府网
编辑:都邑时报一点关注 张丽青
审核:祝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