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6661号
日晨电子(珠海)有限公司、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鸿讯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日晨电子(珠海)有限公司、王勇买卖条约轇轕一案已审理闭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投递(2016)粤0114民初6661号民事讯断书,讯断如下:一、被告日晨电子(珠海)有限公司于本讯断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旬日内向原告广州鸿讯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3443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7日起按中国公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被告王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了债任务;三、驳回原告广州鸿讯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要求。如未按本讯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该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更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36元,由被告日晨电子(珠海)有限公司、王勇包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讯断书,过时则视为投递。如不服本讯断,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公民法院。过时本讯断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