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阛阓、银行、车站、机场、运动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造成他人危害的,应该承担侵权任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危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任务;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的,承担相应的补充任务。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任务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安全保障责任已不仅仅局限于物理空间的经营者与管理者,已延伸至网络空间的经营场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除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要尽到审核责任,其对消费者也负有安全保障责任。”法官表示,本案中,原告方购买涉案车载吸尘器时享受“无忧购”做事,“无忧购”系网络平台的承诺,而非发卖商的承诺。无忧购中“正品担保”、“全程保障,购物无忧”的承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发卖者所发卖商品品质及做事的信誉背书,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勾引浸染,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发卖商发卖行为的推广。根据交易记录资料显示,该商品作为车用家用两用车载吸尘器自2018年6月即已发布在网络平台上,截至本次失火事件发生已长达八个月的韶光,且在该商品的网络评价中已于2018年8月和2018年10月涌现了至少三次“充电自己爆炸”、“着火”、“直接爆炸”的评价,但平台没有采纳任何的方法,也没有进一步审核该商品是否须要进行3C认证标准,是否可以对外发卖。因此,平台虽在主不雅观上难以构成明知的故意,但同样存在失落察,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责任,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任务。

来源:上海高院
编辑:温璐
设计: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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