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从事家纺加工行业,其购买坯布后进行加工、发卖。2022年由于加工量骤增,周某在本地家纺行业的微信"大众年夜众号上发布了加工订单外包信息。不久,被告王某联结周某,表示其自有加工厂,具备周某所需的布料加工生产能力,两人协商同等并签订了《产品外发条约》。
条约签订后,王某当场将周某交付的代价92600元待加工布料拉走。履行期满后,周某多次催单,但不靠谱的王某始终无法交货,更气人的是,连待加工的布料也无法退还。见事情无法交代,王某终于在微信中向周某承认,其根本没有什么加工厂,只是想把货转手给别人加工,赚取加工费的差额。但现在对方无法交货,该批货色已经全部遗失落,无法返还。无奈之下,周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讯断王某赔偿其布料丢失92600元。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产品外发条约》,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条约责任。承揽人完成事情的,应该向定作人交付事情成果;承揽人交付的事情成果不符合质量哀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摘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丢失等违约任务。本案中,根据条约约定,王某应于约定期限内向周某交付加工成品,但其过时未予交付,故周某有权要求王某按照条约中所确认的面料代价92600元予以赔偿。终极法院讯断,王某向周某赔偿布料丢失92600元。该讯断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