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询:
解释各种业务条约中关于质量担保、售后做事等条款的紧张内容和发行人的售 后任务,发行人与售后质保有关的司帐政策,并结合上述内容解释是否足额计提与质量 担保干系的用度,如是,请进一步解释计提用度的依据及合理性,如否,解释未计提与 质量担保干系的用度是否符合《企业司帐准则》的规定回答:
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公司实际发生的退换货以及因质量问题给予的发卖折让金额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51%、0.20%、0.20%和 0.06%,占比较小,且呈现逐 年降落趋势。
2、报告期内,公司与紧张客户签订的发卖条约中约定的质量担保、售后做事等条款 的紧张内容和发行人的售后任务情形如下:
经发行人申请,对发卖条约中约定的质量担保、售后做事等条款豁免表露。公司与主 与客户签订的发卖条约中,一样平常约定在货色交付时考验,质保期一样平常为货色交付后的 12 个月至 72 个月不等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实行
发行人与售后质保有关的司帐政策公司售后质保的司帐政策为:公司在发生与质量担保干系的用度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 当期损益,日常发卖过程中对产品质量担保情形不计提估量负债。
并结合上述内容解释是否足额计提与质量担保干系的用度,如是,请进一步说 明计提用度的依据及合理性,如否,解释未计提与质量担保干系的用度是否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司帐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变》第四条规定:
与或有事变干系的责任同时知足下列条件的,应该确认为估量负债:
该责任是企业承担的现时责任;履行该责任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责任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报告期内,公司实际发生的退换货以及因产品质量给予客户的发卖折让占主营业务收 入的比例从 0.51%低落至 0.06%,占比很小且呈逐年低落趋势,具有偶发性。公司在产品 售出并确认发卖收入时,对未来是否发生质量担保支出尚不愿定,且发生的干系金额不能 可靠地估计,不知足《企业司帐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变》中确认估量负债的规定。
因此,公司在发生与质量担保干系的用度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或以折让办法 冲减主营业务收入,日常发卖过程中对产品质量担保情形不计提估量负债,司帐处理符合 《企业司帐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