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商品和做事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主要商品和做事价格指数(以下称“价格指数”)行为,促进价格指数市场康健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指数旗子暗记浸染,做事市场价格合理形成,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与价格指数干系的各种行为,包括价格信息的采集和价格指数的体例、发布、运行掩护、评估、转让和终止等。
本办法所称主要商品和做事,是指与国民经济发展和公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做事。
本办法所称价格指数,包括某种(类)商品或做事在两个不同期间价格变动的相对数,以及某种(类)商品或做事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绝对价格水平。
政府部门体例的价格指数及基于在中心对手方交易的金融产品价格体例的价格指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价格指数行为应该遵守法律法规,遵照独立、公开、透明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干系部门卖力全国价格指数行为的规范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干系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价格指数行为的规范管理。
价格指数行为规范管理应该坚持规范行为和优化做事的原则。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干系部门及其事情职员,依法对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按照本办法提交的材料负有守旧商业秘密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是指体例发布价格指数的企业、奇迹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二章 价格指数的行为主体
第六条 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奇迹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可以体例发布价格指数。
第七条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健全的客不雅观中立保障制度,独立于价格指数所反响的商品或做事市场的直接利益干系方,并对外公开声明接管监督;
(二)合法稳定的价格信息来源;
(三)必备的组织架构、专业职员和举动步伐;
(四)完备的价格信息采集、指数打算发布和勘误、内部掌握等行为流程;
(五)规范的价格指数咨询与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机制;
(六)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所称价格信息包括:在价格信息采集点发生的已完成交易的成交价格、成交量、产品规格、交付日期及交付地等,未成交的买卖报价、拟交易量、拟交易产品规格、拟交付日期及拟交付地等,以及其他市场信息。
本办法所称内部掌握流程是指为担保价格指数完全性和可靠性而制订的机制和程序,包括价格信息采集职员、指数打算职员和发卖职员的隔离方法和监督机制,价格指数审核评估程序、授权发布程序,以及内部掌握流程的定期审查和更新机制等。
第三章 价格指数的体例方案
第八条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该制定价钱指数体例方案,并归档。
第九条 价格指数体例方案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价格指数的名称;
(二)价格指数的体例背景和目的;
(三)价格指数所反响的市场基本情形;
(四)价格信息采集点、采集办法、代表规格品、打算价格指数利用的数据形式及优先级、权重确定办法、价格指数打算公式等;
(五)价格指数发布办法和频率;
(六)相对价格指数的基期基点;
(七)突发情形下价格指数应急体例方法;
(八)担保价格指数完全性和可靠性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数据形式包括已完成的交易价格、未成交的买卖报价和其他市场信息。
第十条 价格指数的命名应该符合价格指数所反响市场的状况。
(一)冠以“中国”“全国”等字样的价格指数,应该在价格指数体例方案中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相应商品或做事市场交易规模在全国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响全国市场价格情形。
(二)冠以区域性名称的,应该在价格指数体例方案中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相应商品或做事市场交易规模在该区域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响该区域市场价格情形。
禁止利用国家明文规定限定利用的词汇。
不得与政府部门体例的价格指数中英文名称重复。
第十一条 价格指数体例方案中担保价格指数完全性和可靠性方法包括:
(一)价格信息采集点的选择标准;
(二)知足价格指数体例须要的价格信息的选择标准;
(三)担保价格信息真实性的方法;
(四)担保价格信息样本代表性和覆盖面的方法;
(五)处理离群值或可疑交易的标准;
(六)在价格指数体例过程中利用主不雅观判断的条件及优先级;
(七)少数价格信息采集点在价格信息来源中占较大比例情形时的处理方法;
(八)体例方案的调度条件,以及体例方案调度情形对价格指数利用方的关照和反馈应对办法;
(九)鼓励价格信息采集点提交所有知足价格指数体例方案哀求的价格信息的方法。
体例价格指数时,应该只管即便利用已完成的交易价格;确有市场交易生动度低或无实际成交情况时,可以利用合理的询盘、报盘和其他实际市场信息,利用情形应该在指数发布渠道显著位置予以充分表露。
本办法所称价格信息真实性是指采集点提交的必须为已经被实行或者将要被实行的价格信息,并且产生价格信息的交易来自于非关联方之间。
本办法所称主不雅观判断是指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在打算价格指数时利用的自由裁量,包括从先前的或者干系交易中推断价格,根据可能影响数据质量的成分来调度价格,或者给予买卖报价高于已完成交易价格的权重等。
第四章 价格指数的发布
第十二条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价格指数的发布渠道。
价格指数对外发布前应该试运行不少于6个月。
第十三条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该在指数发布渠道显著位置表露价格指数的干系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价格指数行为主体的基本情形及变动情形,接管委托开展价格指数体例、发布、运行掩护的,还应包括委托方基本情形及变动情形;
(二)价格指数体例方案及调度情形;
(三)价格指数最新值的简要打算根本和过程,包括提交价格信息采集点的数量、样本量,成交量、价格的范围和均匀值,在打算价格指数时利用的每种数据形式的百分比及确定办法,以及主不雅观判断的利用情形等;
(四)利益干系方的咨询与投诉的受理渠道和处理机制;
(五)利益干系方的咨询与投诉及价格指数行为主体的调查和反馈;
(六)价格指数自我评估结果;
(七)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上述第一、第二项中的变动调度情形和第三项内容应该在发布价格指数的同时在同一渠道表露。
第五章 价格指数的运行掩护
第十四条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该与价格信息采集点建立规范的信息提交制度,包括提交价格信息的职员、提交标准、提交韶光和提交办法。提交办法应该知足价格信息可追溯查询须要。
第十五条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该对所有采集的价格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运行掩护过程中涌现缺点,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该第一韶光纠正并在指数发布渠道显著位置予以表露。
第十七条 价格指数运行掩护过程中涉及到的价格信息、事情职员信息、主不雅观判断依据和结果、离群值或可疑交易打消等所有信息都应该归档,并从发布价格指数之日起保存不少于3年。
第十八条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该设立内部掌握部门,建立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部掌握流程,对价格指数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九条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在运行掩护过程中应该保持客不雅观中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参与价格指数所反响的商品和做事市场的交易;
(二)与干系经营主体进行不当利益交流;
(三)操纵价格指数;
(四)其他可能影响价格指数独立性的行为。
第六章 价格指数的评估
第二十条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该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价格指数开展自我评估,并在指数发布渠道显著位置对外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一条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对价格指数的自我评估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该具备条件的知足情形;
(二)价格指数体例方案调度和实行情形;
(三)价格指数发布办法和信息表露情形;
(四)价格指数运行掩护的规范性和独立脾气况;
(五)信息归档情形;
(六)其他须要评估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可以委托独立专业机构对价格指数开展第三方评估,并以适当办法表露评估紧张内容和结果。
独立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时,应该按照本办法的干系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事情须要,调阅价格指数干系信息,会同干系部门或委托独立专业机构对价格指数行为开展评估和合规性审查。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该积极合营并接管辅导。
评估和合规性审查中创造不合规行为的,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该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见地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七章 价格指数的转让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价格指数转让时,转让方应该与受让方签订价格指数转让协议,并移交所有归档信息档案。
价格指数在整改期间不得转让。
受让方应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可以视情形终止价格指数,但应该履行以下责任:
(一)终止之日前至少提前30个事情日在指数发布渠道显著位置对外发布终止公告并解释终止缘故原由;
(二)在终止之日前连续运行掩护和发布价格指数;
(三)归档信息保存至本办法规定期限;
(四)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变。
第八章 法律任务
第二十六条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或有关任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形予以约谈、公开曝光、限期整改、列入失落信企业(自然人)名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成违法的,由干系部门依法深究法律任务:
(一)危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编造发布虚假价格指数的;
(三)操纵价格指数的;
(四)利用价格指数组织干系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表露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归档的;
(七)假造、编造归档文件、评估报告的;
(八)不合营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和合规性审查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事情职员在对价格指数开展评估和合规性审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深究任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卖力阐明。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1日起施行。《主要商品和做事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第43号令)同时破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