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员工中奖:按照9000元合并“人为、薪金所得”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外单位职员中奖:按照“有时所得”项目打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即如果单位包袱个税,则扣缴个税9000÷(1-20%)×20%=2250元,如果由外单位职员包袱个税,则扣缴个税9000×20%=1800元(思考一下)
2.增值税视同发卖

一样平常纳税人:按照9000元÷(1+13%)×13%=1035.40元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如果购买手机等电子产品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如果取得13%的专票,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元;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9000元÷(1+3%)×3%= 262.14元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企业所得税视同发卖
视同发卖收入:按照9000元÷(1+13%)=7964.60元确认视同发卖收入
视同发卖本钱:按照9000元÷(1+13%)=7964.60元确认视同发卖本钱
对付企业所得税来说,须要同时确认视同发卖收入和视同发卖本钱,如果是外购的奖品,二者相等,既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方案二:三等奖是1元可以够购买9000元(含增值税)的手机等外购电子产品1.个人所得税
无论本单位员工中奖,还是外单位员工中奖,都属于“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办法向个人发卖商品(产品)和供应做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环境,不须要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不须要视同发卖
按照1元含税发卖收入(同时能按规定抵扣进项),如果担心价格不公允,可按照9000元确认含税收入,同样购买手机等电子产品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如果取得13%的专票,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元;
3.企业所得税不须要视同发卖
按照1元换成不含税,确认企业所得税发卖收入,如果担心价格不公允,可以按照9000元换算不含税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发卖收入,同样购买手机等电子产品取得发票,可以按规定作为发卖本钱税前扣除,即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