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惩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卖力人)姓名
紧张违法事实
行政惩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惩罚的履行办法和期限
作出惩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蚌市监惩罚〔2023〕221号
蚌埠市蚌山区熙诚五金批发部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商品案
蚌埠市蚌山区熙诚五金批发部
92340303MA2NM6E31U
林冰冰
当事人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商品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处以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请在接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并依法申请公民法院逼迫实行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