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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网购商品在运输中损失商家不承担责任?

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通讯 2024-12-1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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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小丽在购物网站上买了一件过冬的衣服。
三天后,该商家的客服奉告小丽,该快件在运输途中遗失落了,小丽表示自己已经付过款,物品丢失商家该当承担任务,但客服却说订单已按时发货,默认收货交易已经完成,无需承担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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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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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本案中,卖家虽然已经履行了发货的责任,但并不代表其已经完成了条约约定的标的物交付的责任。
只有当收货人签收商品时,全体交付过程才结束,此时风险转移至买受人。
小丽在购买该衣服时已经留下了收货地址,并且本案中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环境,故该地址该当为条约履行地。
商品在投递交付地点前,即小丽确认签收前就已遗失落,标的物尚未完成交付,此时商品的灭失落、损毁的风险和任务仍应由卖家承担。

其余,虽然小丽没有及时申请售后做事,按照平台的格式条款默认收货并完成交易,但并不能以此改变实际的交付状况,依然该当按照签收规定来确定标的物是否交付。
该标准下,标的物并未实际交付给小丽,故该当由卖家承担任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512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条约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取快递物流办法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韶光为交付韶光。
电子条约的标的为供应做事的,天生的电子凭据或者实物凭据中载明的韶光为供应做事韶光;前述凭据没有载明韶光或者载明韶光与实际供应做事韶光不一致的,以实际供应做事的韶光为准。

电子条约的标的物为采取在线传输办法交付的,条约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韶光为交付韶光。

电子条约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供应做事的办法、韶光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来源: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钰瑶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浩天(西安)状师所 蔡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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