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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退货手机77次消费者滥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被法院驳回

中建深圳装饰通讯 2024-12-2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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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显示,2024年4月,原告路师长西席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店铺下单购买4台手机,试用后申请“七日无情由退货”,被平台驳回。
随后,路师长西席以每台低于购买价1000余元的金额,将这4台手机在二手平台转卖。
随后,路师长西席将某电商平台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某电商平台赔偿路师长西席因低价转卖手机导致的丢失共4000元。

被告某电商平台提交了其店铺下单及售后情形,记录显示原告路师长西席近半年来在该平台购买的商品天生了209个订单,个中包含106部手机;天生的87笔退货售后订单中,关于手机的退货售后订单多达77个。
被告某电商平台认为,原告路师长西席大量申请退货的行为违反了老实信用原则,不应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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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权柄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办法发卖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但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本家儿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柄。
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四条亦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该遵照志愿、平等、公正、老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近半年来,原告在涉案电商平台天生87笔退货售后订单,个中有77笔手机退货售后订单,结合日常生活履历判断,这样的高退货率的确不合常理。
庭审中,原告称其购买手机后又退货系试用新机,创造手机不符合其需求才进行退货。
然而,试用行为可以通过线下实体店测试、查阅商品详情等办法完成。
原告频繁购买及退货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为生活消费须要购买、利用商品或者接管做事,违反了用户与平台间的协议。

虽然法律规定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享有依法退货的权利,但原告在半年内多次购买退却撤退货的行为,反响出原告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谨慎责任,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经营本钱,扰乱了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悖法律规定的老实信用原则,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代价不雅观中公正、老实信用等原则,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滥用。
因此,对付原告哀求被告赔偿丢失的诉讼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路师长西席的全部诉讼要求。
讯断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目前,讯断已生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高雅先容,2013年10月修订的消费者权柄保护法,通过规定“七日无情由退货”制度的办法授予了消费者反悔权。
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反悔权极大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柄。
2024年7月1日,消费者权柄保护法履行条例正式施行,个中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消费者无情由退货应该遵照老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情由退货规则危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柄。
该款内容对消费者行使“七日无情由退货”反悔权作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定,明确了老实信用原则是行使无情由退货权的根本原则。

高雅表示,本案中,原告路师长西席半年来在涉案平台频繁下单退却撤退货,退款比例过高,属于利用无情由退货规则扰乱平台正常经营秩序的情形,有悖于老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对自身权利的滥用,因此平台谢绝原告“七日无情由退货”的售后申请不违反干系规定。
当消费者滥用反悔权、可能危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柄时,则应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买单。

法官提醒,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意在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但也应把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平衡。
消费者与经营者作为市场交易主体,都应该遵照最基本的市场交易规则,老实取信、公正交易。
消费者不才单前应充分理解商品的详情、价格、质量;经营者要客不雅观、全面地展示商品情形;电商平台也须要不断提升技能、加强监管,共同掩护康健有序的网络购物环境。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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