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十年过去了,经典不灭,时时时还会听到葫芦娃那首童谣。
葫芦娃不仅是回顾热潮,还具有很高的商业代价,衍生一些周边产品,因而有人就想把“葫芦娃”注册成牌号利用。

据悉,深圳葫芦娃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申请了“葫芦娃HULUWA”牌号,指定利用于第14类的“闹钟; 钟表指针(钟表制造); 腕表; 钟表发条装置; 计时器(腕表); 精密计时器; 电子钟表; 主时钟; 表; 钟表机件; ”等商品上。
葫芦娃的发行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看不过去了,对深圳葫芦娃公司的“葫芦娃HULUWA”牌号提出无效发布要求。
根据《牌号法》规定,申请牌号注册不得危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利用并有一定影响的牌号。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牌号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多少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付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有名度,将其作为牌号利用在干系商品上随意马虎导致干系"大众年夜众误认为其经由权利人的容许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见构成在先权柄的,公民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葫芦娃HULUWA”牌号予以无效发布。
深圳葫芦娃公司不服被诉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日前,北京知产法院审结了该案件,认定争议牌号的申请注册危害了《葫芦兄弟》作品中“葫芦娃”的角色名称权柄,分别构成牌号法第三十二条、2001年牌号法(以下简称修正前牌号法)所指“申请牌号注册不得危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环境,故讯断驳回原见告讼要求。
通过在先著作权将牌号发布无效的案例此前也发生过,比如大家所熟知的小猪佩奇,就因与他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本色性相似,陵犯在先著作权,牌号被发布无效。
关于《牌号法》所规定的“申请牌号注册不得危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利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牌号”,个中“在先权利”指在系争牌号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牌号权以外的其它法定权利或者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干系权柄,包括著作权。
剖断系争牌号的注册是否危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需考虑申请人所述的涉案作品:
1、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
3、系争牌号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本色性相似。
4、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打仗涉案作品的可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