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持有《危险废物经营容许证》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该当申请延期贮存报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方法,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容许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结合前后文意思,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管理工具应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容许证的单位。对违反此条规定的情形,法律任务中没有对应处理规定。但是根据此条法律规定,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延期贮存报批属于行政认可。因此,可按违反行政认可干系规定进行相应惩罚。
其次,危废产生单位超期储存危险废物应向环保部门报告。对无危险废物经营容许证的其他危废产生单位贮存危废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危险废物管理操持,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操持应该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掌握危害性的方法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方法。危险废物管理操持应该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报告事变或者危险废物管理操持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该及时报告。

因此,依照上述规定,危废产生单位向环保部门报送危险废物管理操持(一样平常按年度订定)并经备案,如果其应处置的危险废物没有及时处置,可视为管理操持内容有重大改变,应该及时报告。因此,危废产生单位贮存危废期限超过管理操持期限的,应该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对不按规定报告的,环保部门可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予以惩罚。
作者单位:湖北省大冶市环保局
柯卫民